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涉及
第壹章總則
第壹章壹般原則
第壹條為了規範套期保值的確認和計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1條為了規範套期保值的確認和計量,根據《企業會計準則——基本準則》,制定本準則。
第二條套期(以下簡稱套期),是指企業指定壹種或多種套期工具,以規避外匯風險、利率風險、商品價格風險、股票價格風險、信用風險等。,使被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發生變化,並有望全部或部分抵銷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化。
第二條套期,是指企業為規避外匯、利率、商品價格、股票價格、信用等風險而指定的壹種或多種套期工具。,並且預計將使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發生變化,以抵消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的全部或部分變化。
第三條套期分為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套期和海外業務凈投資套期。
第三條套期分為海外經營中的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和凈投資套期。
(1)公允價值套期,是指對已確認資產或負債、未確認確定承諾或該資產或負債的可辨認部分和未確認確定承諾的公允價值變動風險進行套期。
(1)公允價值套期是指對已確認資產或負債或以前未確認的確定承諾的公允價值變動的風險,或對已確認資產或負債或以前未確認的確定承諾的公允價值可辨認部分的變動的風險進行套期。
這種價值變化源於某種風險,會影響企業的損益。
這種價值變化可歸因於特定的風險,並可能影響企業的利潤或損失。
(2)現金流量套期是指對現金流量變動的風險進行套期。這種現金流量變化來源於與已確認的資產或負債以及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相關的特定風險,並將影響企業的損益。
(二)現金流量套期,是指對現金流量變動風險的套期。這種現金流量的變化可歸因於與已確認資產或負債或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相關的特定風險,並可能影響企業的損益。
(3)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是指對境外經營凈投資的外匯風險進行套期。海外經營凈投資是指企業在海外經營凈資產中的權益份額。
(三)境外經營凈投資套期,是指對境外經營凈投資產生的外匯風險進行套期。境外經營凈投資,是指企業在境外經營凈資產中享有的權益。
第四條對於符合本準則第三章規定條件的套期,企業可以采用套期會計方法進行處理。
第四條對於滿足本準則第三章規定條件的套期,企業可以通過套期會計方法進行處理。
套期會計方法是指將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變動的抵銷結果在同壹會計期間計入當期損益的方法。
套期會計方法,是指記錄套期工具抵銷結果和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變動的方法。
第二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
第二章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
第五條套期工具,是指企業為套期而指定的、其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預計將抵銷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衍生工具。為了對沖外匯風險,非衍生金融資產或非衍生金融負債也可以用作對沖工具。
第五條套期工具,是指企業為進行套期而指定的、預期其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的變動能夠抵銷被套期項目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的衍生工具。對於外匯風險套期,非衍生金融資產或非衍生金融負債可用作套期工具。
第六條企業在建立套期關系時,應當指定整個或部分套期工具(不包括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內的某個期間),但下列情況除外:
第六條建立套期關系,企業應當指定全部或壹定比例的套期工具(不包括套期工具剩余期限內的某個時間段),但下列情況除外:
(1)對於期權,企業可以將期權的內在價值和時間價值分開,只指定期權作為內在價值變動的套期工具;
(1)對於期權,企業可以將期權的內在價值與時間價值分離,僅根據其內在價值的變化將期權指定為套期工具;和
(二)對於遠期合同,企業可以將遠期合同的利息與即期價格分離,並將遠期合同指定為僅針對即期價格變動的套期工具。
(二)對於遠期合同,企業可以將遠期合同的利息與即期價格分離,僅將遠期合同指定為基於即期價格變動的套期工具。
第七條企業通常可以指定單壹衍生產品套期壹項風險,但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指定單壹衍生產品套期壹項以上風險:
第七條企業通常可以指定單壹衍生工具作為壹種風險的套期,但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可以指定單壹衍生工具作為壹種或多種風險的套期:
(1)所有套期風險都能清楚地識別;
(1)所有要對沖的風險都是清晰可識別的;
(二)套期有效性可以證明;
(二)套期有效性可能得到證明;和
(3)能夠確保衍生工具與不同風險頭寸之間存在特定的指定關系。
(3)能夠確保衍生工具與不同風險頭寸之間存在特定的對應關系。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的變化能夠抵消由套期風險引起的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的變化的程度。
套期有效性,是指套期工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的變動能夠抵消被套期項目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因套期風險而產生的變動的程度。
第八條企業可以將兩種或兩種以上衍生工具的組合或該組合的壹定比例指定為套期工具。
第八條企業可以將兩種或兩種以上衍生工具的組合或該組合的壹定比例指定為套期工具。
對於外匯風險套期,企業可以指定兩種或兩種以上非衍生工具的組合或壹定比例的組合,或者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組合或壹定比例的組合作為套期工具。
對於外匯套期,企業可以將兩種或兩種以上非衍生工具的組合或該組合的壹定比例,或者衍生工具和非衍生工具的組合或該組合的壹定比例指定為套期工具。
利率上下限期權或由發行期權和購買期權組成的期權,本質上相當於企業發行的期權(即企業收取凈期權費),不能指定為套期工具。
對於領期權,或者由發行期權和購買期權組成的期權,如果其實質等同於企業發行的期權(也就是說,企業對凈期權收費),企業不能將其指定為套期工具。
第九條被套期項目,是指企業面臨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風險並被指定為被套期對象的下列項目:
第九條被套期項目,是指使企業面臨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變動並被指定為被套期目標的下列項目:
(壹)單項確認的資產、負債、確定的承諾、預計很可能發生的交易或境外經營凈投資;
(1)單項已確認資產、負債、確定承諾、極有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或海外經營凈投資;
(二)壹組已確認的資產、負債、確定的承諾、預期很可能發生的交易或具有類似風險特征的海外經營凈投資。
(二)壹組具有類似風險特征的已確認資產、負債、確定承諾、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或海外經營凈投資。和
(3)分擔同壹套期利率風險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的壹部分(僅適用於利率風險的公允價值組合套期)。
(3)分擔相同套期利率風險的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的壹部分(僅適用於以公允價值承擔利率風險的套期組合)。
堅定承諾是指在未來的特定日期或時期,以商定的價格交換特定數量資源的具有法律約束力的協議。
“確定承諾”是指在未來某壹特定日期或某壹特定時期,以約定的價格交換特定數量資源的具有法律控制力的協議。
預期交易是指尚未承諾但預期會發生的交易。
預測交易,是指未作出承諾,但預計將發生的交易。
第十條套期風險為信用風險或外匯風險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以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第10條被套期風險為信用風險或外匯風險的,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以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套期風險是利率風險或提前還款風險,持有至到期投資不能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如果被套期風險是利率風險或提前還款風險,持有至到期投資不應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第十壹條企業集團內部交易產生的貨幣性項目的匯兌損益不能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完全抵銷的,該貨幣性項目的外匯風險可以在合並財務報表中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第11條企業集團內部交易形成的貨幣性項目的匯兌損益不能在合並報表中完全抵銷的,該貨幣性項目的外匯風險可以在合並財務報表中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如果企業集團內部很可能發生的預期交易以交易的功能貨幣以外的貨幣(即外幣)定價,且相關的外匯風險將影響合並損益,則可以在合並財務報表中將外匯風險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對於壹項極有可能發生的企業集團內部交易,如果其價格以交易主體記賬本位幣以外的貨幣計價(即其價格以境外貨幣計價),且相關外匯風險將影響合並財務報表,則該外匯風險可在合並財務報表中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第十二條企業可以將壹項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指定為與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現金流量或其公允價值的壹部分相關的風險的被套期項目,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套期有效性是可以計量的。
第12條對於與金融負債或金融資產的現金流量或公允價值相關的壹部分風險,如果套期有效性可以計量,企業可以根據該風險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第十三條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利率風險的公允價值套期,可以將壹定金額(如人民幣、美元或歐元)的資產或負債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第13條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組合利率風險的公允價值套期事項中,可以將以某種貨幣(如人民幣、美元或歐元)計價的資產或負債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第十四條企業可以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所有現金流量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第14條企業可以將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所有現金流量指定為被套期項目。
但是,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現金流量的壹部分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指定部分的現金流量應當小於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現金流量總額。
但是,如果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現金流量只有壹部分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指定部分應當小於該金融資產或金融負債的現金流量總額。
第十五條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套期風險應當是與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相關的所有風險或外匯風險。
第15條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被指定為被套期項目的,被套期風險應當是與該非金融資產或非金融負債相關的所有風險或外匯風險。
第十六條對具有相似風險特征的資產或負債組合進行套期時,組合中各單項資產或負債應同時承擔套期風險,套期風險導致的組合中各單項資產或負債的公允價值變動預計與套期風險導致的組合整體公允價值變動基本成比例。
第16條通過具有相似風險特征的資產或負債組合進行套期的,組合中各單項資產或負債應同時承擔被套期風險,組合中各單項資產或負債因被套期風險導致的公允價值變動,大體上應與被套期風險導致的組合整體公允價值變動成正比。
第三章套期的確認和計量
第三章套期的確認和計量
第十七條境外經營的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或凈投資套期同時滿足以下條件時,才能使用本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處理:
第17條公允價值套期、現金流量套期或海外經營凈投資套期同時滿足以下條件的,可以按照本準則規定的套期會計方法處理:
(壹)在套期開始時,企業已經正式確定了套期關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之間的關系),並就套期關系、風險管理目標和套期策略準備了正式的書面文件。
(1)在套期開始時,企業應正式確定套期關系(即套期工具和被套期項目之間的關系),並準備壹份關於套期關系、風險管理目標和套期策略的正式書面文件。
文件至少包含套期工具、套期項目、套期風險的性質和套期有效性的評價方法。
該文件至少應明確套期工具的內容、被套期項目、被套期風險的性質以及套期有效性評估的方法等..
套期必須與特定的可識別和指定的風險相關,並最終影響企業的損益。
套期應當與指定的特定可識別風險相關,並最終影響企業的損益。
(2)套期預期高度有效,符合企業最初為套期關系確定的風險管理策略。
(2)套期預期是高效的,符合風險管理策略,這是企業在套期關系開始時就確認的。
(3)對於預期交易的現金流量套期,預期交易應當很可能發生,企業必須暴露於最終影響損益的現金流量變動風險。
(三)對於預期交易的現金流量套期,預期交易應當很可能發生,並使企業面臨現金流量變動的風險,最終影響損益。
(4)套期有效性能夠可靠地計量。
(4)套期有效性能夠可靠地計量。
(五)企業應當持續評價套期的有效性,確保套期在套期關系規定的會計期間高度有效。
(五)企業應當持續評價套期的有效性,確保該套期在指定套期關系的會計期間高度有效。
第十八條套期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認為該套期高度有效:
第18條套期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企業應當認定為高度有效:
(壹)在套期開始時和套期結束後,該套期預計將高度有效地抵銷套期風險在套期指定期間引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的變動;
(1)在套期的開始和後續期間,該套期預期應高度有效地抵消特定期間內被套期風險引起的公允價值或現金流量的變動;
(2)套期的實際抵銷結果在80%至125%之間。
(2)套期的實際抵銷結果在80%至125%的範圍內。
第十九條企業在編制中期或年度財務報告時,至少應當評估套期的有效性。
第19條企業在編制中期或年度財務報表時,至少應評估套期有效性。
第二十條對利率風險進行套期的,企業可以通過編制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到期日表來表明各期的凈利率風險,並據此評價套期有效性。
第二十條對於利率風險套期,企業應當通過制定金融資產和金融負債的到期時間表,標明各期的利率凈風險,並據此評價套期有效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