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申請人的財務穩健,資信良好,達到中國證監會規定的資產規模等條件;
(二)申請人的從業人員符合所在國家或者地區的有關從業資格的要求;
(三)申請人有健全的治理結構和完善的內控制度,經營行為規範,近3年未受到監管機構的重大處罰;
(四)申請人所在國家或者地區有完善的法律和監管制度,其證券監管機構已與中國證監會簽訂監管合作諒解備忘錄,並保持著有效的監管合作關系;
(五)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條件。第七條 申請合格投資者資格和投資額度,申請人可以通過托管人分別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送文件。第八條 中國證監會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征求國家外匯局意見,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頒發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第九條 申請人應當在取得證券投資業務許可證之日起1年內,通過托管人向國家外匯局提出投資額度申請。
國家外匯局自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對申請材料進行審核,並征求中國證監會意見,作出批準或者不批準的決定。決定批準的,作出書面批復並頒發外匯登記證;決定不批準的,書面通知申請人。第十條 為鼓勵中長期投資,對於符合本辦法規定的養老基金、保險基金、***同基金、慈善基金等長期資金管理機構,予以優先考慮。第三章 托管、登記和結算第十壹條 托管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壹) 設有專門的資產托管部;
(二) 實收資本不少於80億元人民幣;
(三) 有足夠的熟悉托管業務的專職人員;
(四) 具備安全保管合格投資者資產的條件;
(五) 具備安全、高效的清算、交割能力;
(六) 具備外匯指定銀行資格和經營人民幣業務資格;
(七)最近3年沒有重大違反外匯管理規定的紀錄。
外資商業銀行境內分行在境內持續經營3年以上的,可申請成為托管人,其實收資本數額條件按其境外總行的計算。第十二條 取得托管人資格,必須經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審批。中國證監會收到完整的申請文件後,於30個工作日內會簽國家外匯局作出托管資格許可。第十三條 托管人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壹)保管合格投資者托管的全部資產;
(二)辦理合格投資者的有關結匯、售匯、收匯、付匯和人民幣資金結算業務;
(三)監督合格投資者的投資運作,發現其投資指令違法、違規的,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報告;
(四)在合格投資者匯入本金、匯出本金或者收益2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局報告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及結售匯情況;
(五)每月結束後8個工作日內,向國家外匯局報告合格投資者的外匯賬戶和人民幣特殊賬戶的收支和資產配置情況,向中國證監會報告證券賬戶的投資和交易情況;
(六)每個會計年度結束後3個月內,編制關於合格投資者上壹年度境內證券投資情況的年度財務報告,並報送中國證監會和國家外匯局;
(七)保存合格投資者的資金匯入、匯出、兌換、收匯、付匯和資金往來記錄等相關資料,其保存的時間應當不少於20年;
(八)根據國家外匯管理規定進行國際收支統計申報;
(九)中國證監會、國家外匯局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規定的其他職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