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投保人向保險關系科提交退保申請;
2、相關部門工作人員當場核對申請是否符合條件,所附資料是否齊全,並出具受理回執;
3.受理後,1個工作日內核實退保待遇;
4、單位或申請人按約定時間,回去取回養老保險退保審批表,並辦理退保手續;
5.申請現金支付。
養老保險流程如下:
1.申請:參保人本人向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提出養老保險制度銜接書面申請。職工應按本人工資收入繳納個人儲蓄性養老保險費,存入當地社會保險機構在銀行開設的賬戶,並按不低於或高於同期城鄉居民存款利率計算利息,鼓勵職工參加儲蓄性養老保險。所得利息可記入個人賬戶,其本息全部歸職工所有。
2.審核: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受理並審核參保人的書面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在15個工作日內向被保險人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發送聯絡函,並提供相關資料。對於不符合系統銜接條件的,將向申請人作出說明。
3.辦理:參保人老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關系所在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在收到聯絡函後15個工作日內完成系統銜接的全部手續。
4.結算:待遇領取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收到參保人原職保、新農保或城居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劃轉的資金後,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相關手續,並及時將情況告知參保人。
綜上,參加社會養老保險,參保人死亡,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由其法定繼承人壹次性領取。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二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本單位職工工資總額的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
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工資比例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記入個人賬戶。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已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靈活就業人員,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並分別記入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三條
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和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三十五條
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其職工工資總額和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確定的費率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四十四條
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用人單位和職工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五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生育保險,用人單位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繳納生育保險費,職工不繳納生育保險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