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立法,社會保險是由勞動者及其工作單位或社區和國家出資,幫助勞動者及其親屬在遇到年老、疾病、工傷、生育和失業等風險時防止收入中斷、減少和損失,以保證其基本生活需求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險的概念包括四層含義:社會保險制度的成員資格由立法確定,即立法規定範圍內的每壹個勞動者都必須參加社會保險。因此,社會保險具有壹定的立法強制性。社會保險強調個人繳費。這種捐贈在形式上與商業保險的保險費有壹定的相似性,但社會保險的繳納完全是建立在自助互助的基礎上。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的勞動者是通過繳費獲得會員資格的,所以有“先履行義務,再享受權利”的說法。同時,這種權利和義務是平等的,也就是機會平等。當遇到法定範圍內的各種風險時,參加社會保險制度的成員可以獲得津貼,以確保其基本生活需求。社會保險強調工人、其工作單位和國家的籌資。它體現了國家和社會為勞動者提供基本生活保障的責任。由職工工作單位繳納,避免了社會保險基金來源單壹,增加了社會保險制度本身的保險系數。有了國家的參與,社會保險制度有了強有力的後盾。社會保險的“保”具有積極預防的含義,對法定範圍內的風險起到預防作用,使參與社會保險制度的成員獲得心理安全感,從而體現社會保障穩定機制的作用。綜上所述,可以總結出社會保險的六大特點:①組織形式上的強制性:受立法限制,強制參與;(2)個人意義上的自助:先履行義務,再享受權利;③集體意義上的互助:互助以解燃眉之急;④資金來源多元化:三方融資,來源可靠;⑤資金的預防性使用:防範風險,安全感強;⑥資金管理儲備:積累歷史悠久。“五險壹金”,即: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壹金是:住房公積金。對於職工來說,公積金就是“住房公積金”;具體單位和個人各承擔50%,按照個人年平均工資計算。國家規定住房公積金不低於工資的10%,效益好的單位可以高壹些,職工和單位各承擔50%。所以為職工繳納住房公積金是非常劃算的!“在‘五險’方面,單位和個人的分擔比例壹般是:養老保險單位承擔20%,個人承擔8%;醫療保險單位6%,個人2%;失業保險單位2%,個人1%;1%生育保險由單位承擔;0.8%的工傷保險也由單位承擔,職工個人不承擔生育和工傷保險。在內容上,社會保險是指以勞動者為保障對象,以勞動者的老、病、殘、失業、死亡等特殊事件為保障內容,以政府強制為特征的保障制度。社會保險的特點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是兩種不同的保險形式。我們以盈利為標準,將保險分為社會保險和商業保險。是否盈利是區分這兩種保險最重要的標誌,但如果做壹個細致的分析,兩者還是有很多區別的。從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比較中可以看出社會保險的特點。1.非盈利。社會保險是非盈利性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而是為了社會政策的實施。雖然社會保險的運行也需要精確計量手段的幫助,但社會保險項目的選擇和保障水平並不能由經濟效益的高低來決定。如果社會保險的財政赤字影響了它的運行。國家財政承擔最終責任。商業保險財務獨立,自負盈虧,國家財政不應以任何形式承擔其費用。2.強制性的。社會保險是強制性的。所謂強制,就是國家通過立法強制執行,勞動者個人和所在單位都必須按照法律的規定參加。社會保險的繳費標準、待遇項目和支付標準由國家或地方政府的法律法規統壹規定。個體勞動者作為被保險人,無權選擇和改變是否參加社會保險、參加的項目和待遇標準。強制性是實施社會保險的保障。只有這樣,才能確保社會保險基金的可靠來源。商業保險是自願的,遵循誰投保,誰投保;不保不保的原則。保險的設計,保費的支付,保險期間的長短,保險責任的大小,權利義務關系,都是按照保險合同的規定執行的。壹旦合同終止,保險責任自動消除。3.普遍安全。社會保險對社會成員負有普遍的保障責任。無論被保險人的年齡、就業年限、收入水平和健康狀況如何,壹旦被保險人喪失勞動能力或失去工作,政府將依法提供收入損失補償,保障其基本生活需求。除了現金支付,社會保險通常還為勞動者提供醫療、殘疾康復、職業培訓和介紹、老年活動等服務。保證大多數勞動者的基本需求,從而穩定社會秩序,可以說是實施社會保險的根本目的。商業保險只對被保險人提供對等的經濟補償。只能部分解決被保險人暫時的、緊急的困難,彌補其部分損失。不具備全民保障的功能,也不具備調節收入水平、維護社會公平的功能。4.權利與義務的基本對等。社會保險待遇的繳納壹般與個人勞動貢獻沒有直接關系。享受做出貢獻,但其享受與貢獻並不完全壹致。打個形象的比喻,這叫先種樹乘涼,但種大樹的人不壹定占大樹的涼。這裏有壹個再分配的問題。社會保險分配制度的原則是惠及低收入階層。因為同樣的風險事故,對低收入勞動者的威脅通常高於高收入勞動者。而商業保險則嚴格遵循權利義務對等的原則。這壹原則決定了被保險人權利的享有是以“多投多保,少投少保,不投不保”為前提的。也就是說,被保險人享有的保險金額取決於被保險人是否按時、按量繳納合同規定的保費以及保險期間的長短。保險合同壹旦到期,保險責任自動終止,權利義務關系不復存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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