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壹個結算年度內,大學生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範圍的住院和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按以下規定執行:
(壹)住院治療時,由個人先承擔壹個起付標準,具體為:三級醫療機構800元,二級醫療機構600元,其他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300元。
(二)統籌基金承擔比例為:
1、住院起付標準以上至2萬元(含),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基金承擔64%;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基金承擔70%;在其他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基金承擔76%。
2、2萬元以上至4萬元(含),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基金承擔70%;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基金承擔75%;在其他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基金承擔80%。
3、4萬元以上至15萬元(含),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基金承擔76%;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基金承擔80%;在其他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基金承擔84%。
4、15萬元以上,在三級醫療機構發生的,基金承擔82%;在二級醫療機構發生的,基金承擔85%;在其他醫療機構和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發生的,基金承擔88%。
(三)在壹個結算年度內,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按壹次住院結算,但不設起付標準。十、大學生可在市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公布的定點醫療機構中自行選擇就醫。大學生就醫時,應出示本人的身份證和基本醫療保險證歷本或規定病種門診專用病歷。
十壹、大學生因急癥需在杭州市區以外的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可選擇當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並在住院後的15日內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在杭州市區內非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的,應在住院後的3日內按規定辦理登記手續;其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全額支付後,至市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結算。
大學生患疑難重癥,本市定點醫療機構限於技術或設備條件不能診治,確需轉外地就醫的,須由三級及相應定點醫療機構填寫《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轉外急診登記表》,經市醫保經辦機構登記後,方可轉外地(限上海、北京兩地)醫保定點醫療機構就醫,所發生的醫療費用由個人全額支付後,至市醫保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結算。
十二、大學生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範圍的醫療費按以下規定結算:
(壹)在本市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住院和規定病種門診醫療費按本辦法第九條的有關規定結算,其中自費、自理、自負費用由個人支付。
(二)在寒暑假、因病休學或符合高校管理規定的實習期間,在相關居住地、實習地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範圍的醫療費,按本辦法第九條的有關規定結算。其中,經登記後轉上海、北京兩地或臨時外出在本市以外的直轄市、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二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醫保開支範圍的醫療費,先由個人自理10%,剩余部分按本辦法第九條的有關規定結算。
(三)因急診以及在異地就醫或轉診治療發生的醫療費,應在治療結束後的三十天內,到市醫保經辦機構辦理審核結算。辦理醫療費審核結算手續時,須出具《杭州市城鎮基本醫療保險轉外急診登記表》、就診病歷、有效醫療費收據原件、費用明細清單及醫療機構等級證明等。
十三、大學生在杭就讀期間應當連續參保繳費至畢業。在校期間連續參加城居醫保的年限,與其參加杭州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年限合並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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