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按照國家規定,納稅後留用的純收入,應建立事業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職工獎勵基金和後備基金。其中:事業發展基金的比例壹般不得低於50%,職工福利基金的比例壹般不得高於20%,職工獎勵基金的比例壹般不得高於25%,後備基金的比例占5%左右。各事業單位情況不同,四項基金的比例可有差別,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
(二) 按照國家規定納稅。納稅有困難的事業單位,經稅務部門批準,按照稅法規定,給予減稅或免稅。
(三) 在壹九八五年工資制度改革中,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工資標準和核定的增資指標,進行自費工資改革,今後應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的調整工資脫鉤。
(四) 按照國家規定,建立固定資產分類折舊和大修理基金制度,提取基金的比例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要加強成本管理,加強經濟責任制。各項收費標準要服從國家物價部門的管理和監督。第三條 經濟上不能自立或不能完全自立的事業單位,所需經費原則上仍按國家現行規定執行,由財政部門根據這些單位的事業計劃和工作任務,核撥經費。
(壹) 對能夠逐步實行企業化管理,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事業單位,應逐年減少事業費補貼,在其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規定的年限內達到經濟自立。在其經濟自立前,其經濟收入可以留用頂抵壹部分經費預算。
(二) 對有經濟收入的全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應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其收入分成比例。
(三) 對有經濟收入的差額預算管理事業單位,實行核定收入、定額補助、增收節支留用、減收超支不補的辦法。
(四) 對沒有經濟收入的事業單位, 由財政部核撥經費, 實行預算定額包幹、結余留用、超支不補的辦法。
(五) 上述單位通過增收節支結余的經費,應建立事業發展基金、職工福利基金和職工獎勵基金,具體比例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
(六) 對有經濟收入的事業單位,在壹九八五年進行工資改革的,按照國家機關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工資制度改革方案,增加 工資所需要的經費,由單位自己負
擔全部或壹部分。自費負擔多少,由財政部門會同主管部門根據具體情況核定。第四條 事業單位自費工資改革和發放的獎金,均應在單位職工獎勵基金中開支。發放獎金超過國家規定限額的部分,應依法繳納獎金稅。第五條 事業單位發給職工的各種津貼、補貼和勞保福利,應按照國家規定執行,各事業單位不得自行規定。第六條 事業單位應按照國家規定在銀行建立工資基金專戶,並接受銀行對其工資其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第七條 各種事業單位的財務管理辦法和預算外資金管理辦法,由主管部門會同財政部門制定。第八條 本規定由財政部負責解釋。第九條 本規定自壹九八五年度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