雨災引出的話題:房屋維修基金何時能用?
中廣網銀川7月6日消息 不久前壹場少有的連陰雨,使首府銀川市的壹些房屋漏雨成災,需要修繕,卻因房屋公***維修基金制度缺乏使用實施細則,無法動用已繳存多年的維修基金。民建寧夏區委會調查分析認為,這在全國並不是個別現象,目前我國許多地方都沒有制定明確具體的房屋公***維修基
金歸集、使用和管理辦法,不能對維修基金的收取、存放和使用進行有效的監管。對此,民建寧夏區委會建議,盡快規範和完善我國房屋公***維修資金歸集、使用和管理辦法,使之發揮應有的作用。
公***維修基金是指住宅樓房的公***部位和***用設施、設備的維修養護基金。其本金由售房單位和購房人***同籌集,所有權歸交納人。1998年,建設部、財政部發布了《住宅***用部位、***用設施設備維修基金管理辦法》,但全國性專項維修資金的收取、使用、管理的具體辦法討論多年,至今仍未出臺。由於維修基金管理規範缺失,壹些地方的維修基金管理存在巨大隱患。據有關統計顯示,從1998年起,全國已積累1000多億元房屋維修基金,其中數百億元被開發商侵吞或挪用。房屋維修基金的歸集、使用和管理辦法亟待進壹步完善。
民建寧夏區委會認為,目前以購房款為基數計取交納維修基金的管理辦法有失公平。同壹地區同壹個小區房屋價格有高有低,壹二三期價格壹般不同,預售現售、分期付款及壹次性付清房款都會造成房屋實際成交價格不同,以購房款為基數計繳維修基金,使維修基金繳存不均。另外,目前維修基金由售房單位在售房時向購房者壹次性代為收取,這使得維修基金繳存存在風險。如在開發資金緊張的情況下,銷售單位很容易將其代收的維修基金挪作他用。甚至有些銷售單位惡意占有維修基金,而用滯銷的商品住宅折價抵付維修基金,形成變相銷售商品住房現象,造成維修基金不能如實繳存。此外,由於銷售單位原因造成房屋產權證書遲遲未能辦理的現象屢有發生,造成購房人在入住前已繳納的維修基金卻長時間地由銷售單位占有或使用。還有,許多開發商代收維修基金前沒有任何解釋公示,收取後也只出具壹張收據,並沒有說明購房者是這筆錢的所有者。
為此,民建寧夏區委會建議,盡快規範完善我國房屋維修基金歸集、使用和管理辦法,出臺管理和使用實施細則。在政府內部應設立專門機構,監督維修基金專款專用。維修基金繳存應脫離銷售單位,減少維修基金的繳存風險。考慮許多地方的物業管理尚處於規範階段,維修基金應直接由房地產行政主管部門按規定收取並代管。同時要規範物業管理,完善物業企業使用維修基金監管制度。按商品住房基準價格的比例向購房人收取維修基金。房屋維修基金每個個案的申請材料應實行預先公示制度。每個個案的審批,監管部門批準與不批準,均應有明確的文字表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