慈善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慈善目的,將其財產交給受托人管理和處分,以開展符合慈善法規定的公益活動。慈善信托的受益人是社會不特定的人群,而不是委托人指定的個人或組織。慈善信托的設立、變更和終止都需要履行備案手續。
慈善信托有以下幾個基本要素和特征:
1、信托目的:慈善信托必須以慈善為目的,即為了促進社會公益事業和社會福利事業,滿足社會公***需求,保護社會利益,增進社會和諧。
2、受益人範圍:慈善信托的受益人不是委托人指定的個人或組織,而是社會不特定的人群,如貧困人口、殘疾人、老年人、兒童、環境保護等。
3、信托財產獨立性:慈善信托的財產在法律上與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的財產分開,不受他們債務或其他權利義務的影響,只能用於實現信托目的。
綜上所述:慈善信托基金是壹種用於慈善目的的特殊信托基金,旨在為社會福祉做出貢獻。通過設立慈善信托基金,捐贈者可以長期支持他們關心的慈善事業,並為社會發展作出積極的貢獻。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慈善法》
第四十四條
本法所稱慈善信托屬於公益信托,是指委托人基於慈善目的,依法將其財產委托給受托人,由受托人按照委托人意願以受托人名義進行管理和處分,開展慈善活動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設立慈善信托、確定受托人和監察人,應當采取書面形式。受托人應當在慈善信托文件簽訂之日起七日內,將相關文件向受托人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備案。
未按照前款規定將相關文件報民政部門備案的,不享受稅收優惠。
第四十六條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可以由委托人確定其信賴的慈善組織或者信托公司擔任。
第四十七條
慈善信托的受托人違反信托義務或者難以履行職責的,委托人可以變更受托人。變更後的受托人應當自變更之日起七日內,將變更情況報原備案的民政部門重新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