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住院夥食補助。
工傷職工住院夥食補助標準暫定為每人每天30元。
(3)異地就醫的交通、住宿費用。
醫療機構出具證明並報經辦機構批準的,工傷職工在統籌地區外就醫,上限為每人每天150元。
(4)康復費用。
(五)輔助器具費用。
(6)停工期間的工資。
(7)生活護理費。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帶薪停工期間需要護理的,由其所在單位負責。
(8)壹次性傷殘津貼。
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27個月工資,二級傷殘為本人25個月工資,三級傷殘為本人23個月工資,四級傷殘為本人21個月工資;
五級傷殘是本人工資18個月,六級傷殘是本人工資16個月,七級傷殘是本人工資13個月,八級傷殘是本人工資11個月;
9級傷殘是我9個月工資,10級傷殘是我7個月工資。
(9)傷殘津貼。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壹至四級傷殘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根據傷殘等級支付壹次性傷殘補助金。
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五級或者六級傷殘的,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系,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
安排工作有困難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標準為:壹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為85%,三級傷殘為80%,四級傷殘為75%。
五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為本人工資的60%。
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用人單位應當補足差額。
(10)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和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
壹次性醫療補助金的標準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時3至18個月本市上壹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其中五級18個月,六級15個月,七級12個月,八級9個月,九級6個月,十級3個月,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按上述標準執行,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