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鼓勵發展證券投資基金的優惠政策
(壹)對證券投資基金從證券市場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所不同的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利息收入,債券及其他收入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二)對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給代扣代繳所得稅的收入。
(c)使用收入的差異,基金買賣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將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財政和稅收優惠政策,鼓勵發展證券投資基金
政策解讀:
(壹)[2008]文件規定的證券投資基金證券在市場上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區別收入,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債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不征收企業所得稅。
這部分是證券投資基金的所得稅優惠。考慮到固有財產,基金財產和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形成相互獨立的,和證券投資基金應被視為壹個單獨的應課稅實體。不過,考慮到投資證券投資基金市場的發展所必需的國家鼓勵支持的財稅[2008]該文件重申不會征收企業所得稅收益證券投資基金從股市,其實,是確定其免稅收入。但收益證券投資基金從股市的企業所得稅外,應法律所規定的。 “財政部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稅務總局的稅收問題,證券投資基金的通知”(財稅[1998] 55號)壹次提供了取得的收入,包括買賣股票,債券價差收入資金從股市,股票的股息,紅利收入,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債券,不征收企業所得稅財稅[2008] 1號文件財稅[1998] 55號文“股票股利,股息收入”作為股權的股息,紅利收入。
(2)
蔡水發[2008]文件規定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收入,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
證券投資基金,企業投資者(企業買家),確定投資者取得的收入從證券投資基金(通常簡稱為基金分紅收入)稅的分配,這部分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免稅收入。但不同的企業所得稅收入的機構投資者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屬於財產轉讓所得)之間的法律所規定的。
財稅[1998] 55號,提供企業投資者買賣基金單位的收入,並應納入到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的區別。財稅[2008] 1號不給的價格差異的所得稅免稅待遇,因此,在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規定的財產轉讓所得企業所得稅的收入。
財稅[1998] 55號文規定,債務利息,儲蓄存款的利息,以及購買和出售股票獲得的價差收入分配給投資者的資金在政府債券利息收入,個人利益儲蓄存款收入,以及個人買賣差價收入未恢復之前,所得稅的代扣代繳所得稅。企業投資者從基金分配給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的債券的利差收入。規定適用於所有財稅[2008] 1號吸收的部分機構投資者。
部,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蔡水發[2002] 128號)規定,企業投資者申購和贖回單位的區別應並入企業的應納稅所得額,企業所得稅收入。差價收入的壹部分,在財稅[2008]文件也沒有得到免稅待遇。財稅[2002] 128號文,所獲得的收入分配給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基金將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這裏提供機構投資者也蔡水發[2008] 1號吸收。
(三)
蔡水發[2008]第1號的規定,在買賣股票,債券的區別收益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代扣代繳企業所得稅。
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基金,是兩個不同的應稅實體。根據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 78號),自2004年1月1日,”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使用不同的基金收益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經理買賣股票,債券,並繼續免征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財稅[2008] 1號實際上是繼續重申蔡水[ [2004]第78號證券投資基金的基金經理所得稅優惠。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有關稅收問題的通知”(財稅[2002]無128)是用來提供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收益之間的差異,暫免征收企業所得稅由2003年年底。財稅[2004] 78號規定,自1月1日起, 2004年,利用資金交易的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員的不同收入繼續征收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現在,按照的文件財稅[2008] 1號的利差收入所得稅的好處是可以持續的。
因此,投資公司收集的個人資金取得的收益,期貨的交易,不享受此優惠的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