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礎養老金月標準以職工退休時全省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繳費每滿壹年(含視同繳費年限)支付至1%。
2.計算公式為:基礎養老金月標準=(職工退休時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除以2x繳費年限x1%(公式中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的計算公式為:職工退休時上年度全省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全省職工月平均繳費工資x本人月平均繳費工資指數)。
養老保險應符合以下條件:
年滿60周歲,未享受退休(退職)和本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規定的各項待遇的城鄉居民,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按月領取養老金:
1,該政策實施時,年滿60周歲且未享受退休(退職)和《城市基本養老保障辦法》規定的各項待遇的城鄉居民,可不繳費按月領取基礎養老金;
2、本政策實施後,距15周歲不到的,按年繳納養老保險費;
3.該政策實施時,領取年齡超過15年的,累計繳費年限不得低於15年。
綜上所述,養老金的多少主要取決於月平均工資基數和繳費年限。值得註意的是,由於統計口徑和時間不同,這些數據可能會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四條
個人賬戶不得提前支取,記賬利率不得低於銀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稅。個人死亡的,個人賬戶余額可以繼承。
第十五條
基礎養老金由統籌養老金和個人賬戶養老金組成。基礎養老金根據個人累計繳費年限、繳費工資、當地職工平均工資、個人賬戶金額、城鎮人口平均預期壽命等因素確定。
第十六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滿十五年的,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繳費不滿十五年的,可以繳費滿十五年,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也可以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或者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按照國務院規定享受相應的養老保險待遇。
第十七條
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的個人因病或非因工死亡的,其遺屬可以領取喪葬補助金和撫恤金;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因病或非因工致殘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領取傷殘津貼。所需資金從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支付。
第十八條
國家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根據職工平均工資增長和物價上漲情況,適時提高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