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輕工業部、中華全國手工業合作總社關於印發《輕工業企業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的暫行規定》的通知

壹、制定本規定的必要性及其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五十五條規定:“國家保護集體企業的合法權益。任何政府部門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集體企業的集體所有制性質和損害集體企業的財產所有權”。國務院也曾多次三令五申制止平調、侵犯集體資產所有權的行為。但是,這種狀況屢有發生,有的部門借行業歸口或組建企業集團無償劃走、平調集體資產;有的部門借審批計劃項目、供應原材料為由改變集體所有制性質;有的部門對效益好的集體企業,上收平調歸政府部門;還有的提出,要將集體企業享受國家優惠政策所形成的資產界定為國有資產,如此等等。為了糾正和防止平調、侵犯集體資產所有權行為的發生,維護集體企業的合法權益,保障集體資產不受侵犯,根據《憲法》、《民法通則》、《條例》關於集體企業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範圍內、“對其全部財產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以及要集體企業“明確其財產所有權的歸屬”的規定,特制定本規定。二、關於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的範圍問題  

壹種是財產所有權歸集體企業的勞動群眾所有的資產界定問題;壹種是財產所有權歸集體企業的聯合經濟組織範圍內的勞動群眾所有的資產界定問題。凡屬這兩種情況的財產所有權,不論其投向或被平調、占用都應進行界定,明確其產權所有權。三、關於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的原則問題  

在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中,應以企業的初始投資為依據,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收益”的原則確定。所以,本規定明確提出,集體資產所有權的界定,包括屬輕工集體企業勞動群眾所有和集體企業的聯合經濟組織(聯社)範圍內的勞動群眾所有這兩種資產所有權的界定。四、關於集體工業企業資產所有權界定中的問題

按照《條例》規定,集體企業在國家法律、法規的規定範圍內有權“享受國家政策規定的各種優惠待遇”。包括稅前還貸和各種減免稅所形成的資產,本規定明確規定了其資產所有權應歸屬集體企業所有,這是集體所有制企業經濟性質決定的。輕工集體企業是自願組合、自籌資金、獨立核算、自負盈虧、自主經營、按勞分配為主的社會主義公有制經濟。輕工集體企業的初始投資來源於本企業的勞動群眾或聯合經濟組織範圍內的勞動群眾,它不同於全民企業的初始投資是國家的。國家給予集體企業的各種優惠待遇,包括稅前還貸和減免稅,是從“有利於發展生產,開辟財源”出發所采取的放水養魚、養雞下蛋的政策。所以,國家給予集體企業的優惠政策所形成的資產,其所有權理應歸集體企業所有,這也是集體企業應享有的權利。五、關於集體企業的聯合經濟組織(聯社)財產所有權界定的問題

1.聯社直接投資興辦的直屬集體企業,包括供銷企業、工業企業等生產經營單位,它們的壹切財產及其資產增殖,其所有權歸聯社所有;聯社對這些直屬企業實行所有權和經營權相對分離的管理體制;聯社並以所有人的身份,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收益的權利。因此,聯社直屬企業的收益,其所有權仍屬聯社所有。

2.過去和現在,有的政府部門和單位以及個人以行業歸口、組建企業集團、兼並、合並等為名,帶走屬聯社所有的資產,長期無償占用和使用。對這部分屬聯社所有的集體資產,聯社依法享有追索的權利。第六條 輕工業企業集體資產所有權界定工作,由輕工業部和中華全國手工業合作總社統壹領導;各級輕工業集體企業主管部門和聯社組織實施。第七條 輕工集體所有制企業單位中下列資產屬輕工集體企業所有:

1、企業遵循自願組合、自籌資金及其積累所形成的全部資產;

2、企業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規定享受的各種優惠待遇,包括稅前還貸和各種減免稅所形成的資產;但事前與政府約定為國家資產的除外;

3、企業依照國家規定,用各種專項基金所形成的全部資產;

4、各級人民政府、國家行政部門或國家其他單位及個人,按照國家法律、法規規定對企業的無償資助和捐贈所形成的資產;

5、企業用集體資產兼並、購買其他企業單位的資產產權所形成的資產;

6、其他依法應屬集體企業所有的資產。第八條 輕工業集體企業將資產租賃、承包給集體或個人經營等,都不改變集體資產所有權的歸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