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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養老保險改革的趨勢

中國的養老保險從1951年國務院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保險條例》開始,伴隨著新中國。但長期實行的是“企業養老保險”,新老企業負擔極重且不均衡。20世紀80年代中期,我國養老保險進入了建國以來最活躍、最改革的時期。它的幾項改革措施在養老保險史上留下了濃重的壹筆。截至1998年底,新型社會養老保險制度覆蓋範圍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以及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及其職工。8475.8萬企業職工參加了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占企業職工總數的80.7%。2727.3萬企業退休人員參加了退休費社會統籌,占企業退休人員的98.5%。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1459億元,全國繳納退休費總額2073.7億元。

社會統籌-平衡企業負擔

從65438年到0984年,中國開始了以退休費用社會統籌為主要內容的養老保險制度改革試點。養老保險費按工資總額的同比例向企業征收,使退休人員多的老企業從沈重負擔中解脫出來。1991年,國務院頒布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將社會統籌確定為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方向,從而使企業從退休人員自己負擔的“自保”轉變為社會互助、風險自擔的保險。至此,全國已實行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其中28個省、自治區、直轄市(含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建立了省級調節基金制度。

三方負擔——權利與義務的體現

1991年,國務院頒布了《關於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決定》,確定養老保險由國家和企業完全覆蓋,由國家、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職工個人也要繳納壹定的費用。個人按照工資收入的壹定比例繳納社會保險費,個人繳費費率從標準工資1991的3%到繳費工資1997的4%不等,最終達到其繳費工資的8%。企業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比例壹般不得超過企業工資總額的20%。財政應建立社會保險儲備基金,必要時給予補貼。實行三方負擔,不僅扭轉了國家負擔過重、企業負擔過重、個人自我保護意識薄弱的現狀,而且減輕了國家和企業雙方的負擔。更重要的是,改變了人們的觀念,增強了個人的參與意識,讓參保個人時刻關註養老問題。

三個層次——責任的重新分配

養老保險制度建立之初,實行的是單壹的養老金制度。員工退休後每月領取工資75% ~ 90%的養老金,這是他們退休生活的唯壹來源。隨著向市場經濟的過渡,國家、企業和個人的責任開始重新定位,產生了三個層次的養老保險,即基本養老保險、補充養老保險和個人儲蓄養老保險。

基本養老保險由國家立法強制執行,由政府組織實施,並建立基本保險基金。實行社會互助,待遇水平以滿足基本需求為標準。目前基本養老金替代率為60%。補充保險的建立由用人單位在國家政策規範下進行,著眼於隨著經濟社會發展不斷改善退休人員生活,體現按勞分配原則和地區發展水平、企業經濟效益差異。個人儲蓄保險是勞動者根據自身經濟條件,依托商業保險機構自願進行的養老儲蓄。

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公平與效率的體現

1992左右,養老保險社會統籌基本完成,各地轉向養老金支付方式改革。1993黨的十四屆三中全會決定首次提出“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是為了在公平的前提下,更好地體現效率,突出激勵機制。1997年7月,國務院《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確定個人賬戶規模為本人工資的11%。其中,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由目前的5%提高到8%)。其余部分由企業支付。工資支付分兩部分:基本養老金,相當於社會平均工資的20%左右;二是個人賬戶養老金,月發放標準為個人賬戶積累額除以120。

全國統壹系統——系統管理體系的建立

20世紀80年代中後期,養老保險制度出現了區域管理,引發了壹系列嚴重問題:勞動力難以跨區域流動,阻礙了統壹勞動力市場的形成;中央政府失去了宏觀調控權,各地區待遇水平橫向比較,但分散風險的能力很弱;很容易導致資金的流失。為了解決這些問題,國務院發布了《關於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至此,50年來完成了從企業保險到地區保險再到全國統壹養老保險的演變,從而書寫了中國養老保險史上最完美的壹筆。統壹養老保險制度建立的標誌是:統壹和規範企業個人繳費比例;統壹-個人賬戶規模;統壹基礎養老金支付結構和標準。建立統壹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是由社會保險自身規律決定的,是勞動力資源配置市場化進程中的必然要求,也是中央政府加強宏觀調控能力的需要。從65438到0998,行業整體規劃順利交給地方管理,為統壹制度提供了必要的基礎。

附上另壹篇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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