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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有限合夥的GP需要承擔無限責任嗎?

有限責任公司作為有限合夥的GP,需要承擔無限責任。

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連帶責任,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有限合夥由普通合夥人和有限合夥人組成。普通合夥人,也就是前合夥人,主要是自然人。因為涉及到對企業的損失承擔無限連帶責任,所以具體要求比較嚴格。如果普通合夥人不能承擔責任,債權人的利益有時會得不到保護。

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上市公司、公益性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不得成為普通合夥人。之所以規定這些主體不能成為普通合夥人,是因為:有限合夥人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合夥企業的債務承擔責任,基於此,其責任以“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所以,就有限合夥人的地位而言,對於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來說,都沒有問題。有限合夥人的權利如下:

1.有限合夥人可以與該有限合夥企業進行交易;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2.有限合夥人可以單獨或者與他人合作從事與本有限合夥企業相競爭的業務;但是,合夥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3.有限合夥人可以質押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但協議另有約定的除外;

4.可以根據合夥協議將其在有限合夥企業中的財產份額轉讓給合夥人以外的人,但應當提前三十日通知其他合夥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三條公司是企業法人,擁有獨立的法人財產,享有法人財產權。公司以其全部財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

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