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名稱?
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指經法律法規授權,隸屬於勞動保障行政部門,專門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事務的社會保險機構。
我國社會保險管理體制界定為行政管理和業務管理。社會保險或養老保險“經辦”壹般指事業管理機構,屬於事業單位性質。我國最高的經辦機構應該是社會保險管理中心(隸屬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其在各地的分支機構壹般稱為“社會保險基金中心”。具體工作包括:
(壹)、基本養老保險費的收繳;
(二)、建立和管理基本養老保險檔案(如個人賬戶);
(三)養老保險關系的建立和轉移;
(四)、基本養老保險政策咨詢;
(五)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
(六)退休金的支付;
(七)、基本養老保險現收現付制和公積金管理;
(八)、統籌地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支付方案。
社會保險登記是指應當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單位按照規定程序進行登記並取得社會保險登記證的行為。
社會保險登記是社會保險費征繳的前提和基礎,也是整個社會保險制度建立的基礎。縣級以上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社會保險登記工作。
二。參加社會保險登記的規定和要求
1.繳費人必須按照北京市的相關政策,在壹個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同時辦理多項社會保險登記。
2.繳費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到工商企業執照註冊地或者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住所(地址)所在地的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
已參加制度的繳費單位,到當前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市、縣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手續;
原實行基本養老保險行業統籌的繳費單位到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補辦社會保險登記。
綜上所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是指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依據法律法規授權,專門辦理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保險等社會保險事務的工作機構。俗稱社會保險基金中心,隸屬於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