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壹,保障存款人利益,提高公眾對銀行體系的信心。
如果建立存款保險制度,當實施該制度的銀行因現金流不暢或破產而無力支付存款人的存款時,根據保險合同的條款,被保險銀行可以從存款保險機構獲得補償或資金救助,或被接受或被兼並,存款人的存款損失將盡可能減少到最小,有效保護存款人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雖然是事後補救措施,但其功能也是提前體現的。當公眾知道銀行實施了該制度,即使銀行真的出現問題,他們也會得到相應的賠償,這在心理上給了他們安全感,從而有效減少了恐慌感的傳染,進壹步減少了對銀行系統的擠兌。
第二,可以有效提高金融體系的穩定性,維護正常的金融秩序。
由於存款保險機構負責保障對問題銀行的賠付,必然會對投保銀行的日常經營活動進行監督和管理,發現隱患,及時提出建議和預警,確保各銀行穩健經營,這實際上增加了壹個金融安全網。同時,由於這壹制度對公眾心理的積極作用,也能有效防止擠兌事件的發生和蔓延,從而促進金融體系的穩定。
第三,促進銀行業適度競爭,為公眾提供優質低價的服務。
大型銀行由於其規模和實力,在吸收存款方面往往處於優勢,而中小銀行則處於劣勢地位,容易形成大型銀行壟斷經營的局面。壟斷不利於消費者的利益,公眾的利益會小於完全競爭狀態下的利益。存款保險制度是保護中小銀行、促進公平競爭的有效途徑之壹。可以讓儲戶形成壹種* * *知識,無論存款存入大銀行還是小銀行,系統的保障程度都是壹樣的。因此,所提供的服務質量將成為客戶選擇存款銀行的主要因素。
第四,存款保險機構可以向有問題的銀行提供擔保、補貼或融資支持,以拯救它們,或促進它們被有實力的銀行兼並,減少社會沖擊,有助於社會穩定。
顯性存款保險制度的優勢在於:
壹是明確銀行倒閉時儲戶的賠償金額,穩定儲戶的信心;
第二,建立專門機構,以明確的方式快速有效地處理問題銀行,節省處置成本;
3.提前積累資金支付儲戶,處置銀行;
第四,加強銀行體系的市場約束,明確銀行倒閉時各方的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