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北京為例:
根據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
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
第十條規定,職工按照本人上年度平均工資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低於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60%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為繳費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高於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300%以上的部分,不作為繳費工資基數,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無法確定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以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工資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二十壹條規定,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壹部分,按照下列標準轉入個人賬戶:
1,35周歲以下職工按本人月工資基數的0.8%計入個人賬戶;
2.5年以上45周歲以下的職工,按照本人月工資基數的1%轉入個人賬戶;
3、45周歲以上職工按本人月工資基數的2%計入個人賬戶;
4、70周歲以下退休人員按上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3%計入個人賬戶;
5、70周歲以上退休人員按上年度全市月平均工資的4.8%計入個人賬戶。
擴展數據: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按照全部職工工資基數之和的9%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三條基本醫療保險費繳費比例需要調整時,由市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提出,報市人民政府批準。
第十四條用人單位應當按時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如實申報上年度職工平均工資,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規定核定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工資基數。
第十五條用人單位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采用“委托銀行代收(無繳費期)”的結算方式,委托用人單位銀行按月代扣代繳。
職工個人應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按月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第十六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全市統籌,分級管理,全部納入社會保障基金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
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應當專款專用,不得挪用或者用於平衡財政收支。
第十七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全年籌集部分,按銀行存款利率計息;上年結轉的基金本息按整存整取銀行存款利率計息3個月;存入社保基金財政專戶的存款基金,按照不低於本檔次利率的三年期零存整取儲蓄存款利率計息。
第十八條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行統壹的社會保險預決算制度、財務會計制度和內部審計制度。
參考資料:
百度百科-北京市基本醫療保險條例
參考資料:
新華網-醫療保險個人賬戶應該對整個家庭廣泛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