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報資格
1.課題負責人同年度只能申報壹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且不能作為課題組成員參與其他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的申請;課題組成員同年度最多參與兩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申請;在研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及其他國家級科研項目的負責人不能申請新的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結項證書標註日期在2014年3月1日之前的可以申請),在研國家級項目的課題組成員最多參與壹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申請。
2.申請國家自然科學基金項目及其他國家級科研項目的負責人同年度不能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其課題組成員也不能作為負責人以內容相同或相近選題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3.申請教育部人文社會科學研究壹般項目的負責人同年度不能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4.凡以在研或已結項的各級各類項目為基礎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須在《申請書》中註明所申請項目與已承擔項目的聯系和區別,且不得以內容基本相同的同壹成果申請多家基金項目結項。
5.凡以博士學位論文或博士後出站報告為基礎申報國家社科基金項目,須在《申請書》中註明所申請項目與學位論文(出站報告)的聯系和區別,申請鑒定結項時提交學位論文(出站報告)原件。
6.不得以已出版的內容基本相同的研究成果申請國家社科基金項目。
7.申請重點項目和壹般項目,須具有副高級(或相當於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青年項目申請人(包括課題組成員)年齡不得超過35周歲(1979年3月1日後出生),不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須由兩名具有正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同行專家推薦。
8.申請人必須從事實際研究工作並真正承擔和負責組織項目的實施,課題參加者或推薦人必須征得本人同意並簽名,否則視為違規申報。申請人可以根據研究的實際需要,吸收境外研究人員作為課題組成員參與申請。
9.全日制研究生不能申請,具備申報條件的在職博士生(博士後)從所在工作單位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