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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發改委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省發改委設24個職能處室: (壹)辦公室。綜合協調機關日常事務;負責建立和完善委員會的規章制度,負責年度工作目標責任制的實施和考核;負責文秘、建議和提案、政務公開、監察、信息、保密、檔案、信訪、宣傳、保密和電子政務工作;承擔委員會的資產管理、行政管理和後勤服務。

(2)法律部。負責全委的法制工作,指導全省的法制工作;負責起草相關立法建議,組織起草相關地方性法規;負責協調省人大常委會、省政府等部門送審或征求意見的地方性法規草案;負責規範性文件的合法性審查;負責行政執法、行政復議、法律監督、行政訴訟和普法工作;指導和協調全省信用體系建設、招投標和公共資源交易工作,制定相關綜合政策;承擔省信用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公共資源交易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3)研究室。起草重要政策、文件和報告;負責對外信息發布;研究分析經濟社會發展中的重大問題;組織推進城鎮化發展的戰略和政策研究;參與綜合經濟體制改革方案的研究和制定;組織全委系統的調查研究和重大調研工作;指導附屬研究機構的工作;承擔學術委員會和專家咨詢委員會的具體工作。

(4)發展規劃辦公室。研究擬定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戰略、生產力布局、綜合產業政策、總體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並對規劃實施情況進行監測和評價;協調專項規劃和區域規劃,負責長遠規劃和年度規劃的銜接;負責項目的規劃、論證、銜接、審批、評估和調整;指導部門和地方中長期規劃;參與城鎮化發展戰略和規劃研究,參與城鄉規劃審查、小城鎮改革發展試點和重大建設項目前期工作;承擔省政府規劃協調會議辦公室和省主體功能區規劃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5)國民經濟綜合辦公室。研究提出全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年度計劃,包括年度總量平衡、結構調整和重要商品平衡的目標和政策,協調平衡各種專項計劃;研究分析國內外、省內外經濟形勢,監測和預測本省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提出相應的對策和建議;研究提出促進經濟增長、增加就業、穩定物價、平衡進出口等宏觀調控目標,以及運用各種經濟手段和政策的建議;進行宏觀政策評估;擬訂和協調省級重要物資儲備計劃;組織研究提出全省經濟安全和產業安全的戰略和政策建議;承擔省國防動員委員會的相關工作和國民經濟動員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6)綜合改制辦公室。研究深化改革開放的重大問題並提出對策建議,指導推進和綜合協調全省經濟體制改革;研究制定中長期改革規劃和年度改革實施意見,並組織實施、檢查和評估;組織制定綜合體制改革方案;研究財政、稅收、價格、金融、保險、就業、收入分配和社會保障制度改革問題,協調解決改革過程中的重大問題;參與相關專項改革方案的研究和銜接;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行業協會和市場中介組織的改革和綜合協調管理工作;承擔省經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政策性農業保險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7)固定資產投資辦公室。監測和分析全省固定資產投資形勢,擬定全社會投資總規模和投資結構的控制目標、政策和措施,研究提出固定資產投資管理的有關政策和地方性法規草案,參與投資體制改革;研究提出省重大項目的長遠規劃、前期工作計劃和年度投資計劃,建立項目儲備庫;負責全省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的綜合管理,提出省級財政資金的規模和投向,並納入政府投資項目計劃管理;牽頭編制省級政府投資項目年度計劃和省級公共建設投資計劃;負責全省代建制的綜合管理;負責城建、政法、駐浙部隊、黨政機關辦公樓等基本建設項目的審批、核準和申報;負責國有基礎設施資產產權轉讓項目的綜合管理;會同有關部門提出房地產投資調控政策,牽頭編制全省保障性住房建設指導性規劃;根據分工承擔利用國內資金進口設備的免稅確認和政策協調工作;負責與中央企業的對接和協調;負責委托咨詢評估的管理;承擔省重點建設領導小組項目前期工作辦公室和省支援青川災後恢復重建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八)基本建設綜合辦公室(省重點辦)。負責全省基本建設綜合管理和省重點建設項目實施管理,研究提出相關管理政策和起草地方性法規草案;負責限額以內和省屬單位建設項目的總體設計、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的審批;指導和協調全省基本建設項目的招標工作,在審批權限內審批建設項目的招標方式和範圍,負責全省重點建設項目和重大項目招標的管理和監督;會同有關部門修訂、審核工程定額和費用,審定建築安裝工程預算價格和取費標準及施工指標參數;研究提出省重點建設項目和年度實施計劃,並負責檢查、監督、指導和協調;負責政策性投資項目、省重點建設項目的評估和政府投資的省重點建設項目的後評價工作;負責工程咨詢業和重點項目的工程監理管理和監督;承擔省重點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援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援建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九)利用外資和海外投資司。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發展戰略、總量平衡和結構優化目標和政策;研究提出全省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的長遠規劃和年度發展計劃;負責實施國家《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和《境外投資產業指導政策》,指導全省利用外資和境外投資導向;負責全口徑外債的總量控制、結構優化和監測,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國際金融組織和外國政府貸款計劃,提出備選項目;負責國外貸款項目、國外投資項目和境外投資項目的審批和上報;負責外資項目進口設備免稅確認、采購國產設備退稅確認及政策協調;參與試點,探索利用外資的新途徑;負責審批國有基礎設施資產權益的外資轉讓項目,並會同有關部門審查外資並購境內企業項目及安全性審查;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指導和協調全省開發區的規劃、新建、擴建和升級,做好世界500強企業和重大外資項目的招商引資工作;指導和組織省內企業到國外開發和收購資源、能源和高新技術項目;負責省發展改革委與國際組織、外國政府和機構的合作;組織國際經濟交流活動。

(十)省“長三角”合作辦公室(區域經濟辦公室)。組織實施國家區域發展戰略,提出區域經濟發展的重大政策;組織編制國土規劃、區域規劃和重點流域環境綜合治理規劃,參與相關專項規劃的審核和審查;參與制定土地政策,參與編制農用地轉用建設用地計劃,提出重點項目農用地轉用年度計劃,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實施方案。參與基礎測繪規劃的編制;參與土地利用、開發區(園區)建設等規劃的編制和審查,審查建設項目的土地利用和水土保持方案;組織實施主體功能區規劃,組織生態功能區規劃建設,組織研究生態補償機制政策和試點;負責欠發達地區掛鉤幫扶工作的組織和幫扶資金的安排;負責安排重點流域環境治理項目和國家、省補助資金計劃;指導區域合作和省內外區域合作,組織推動&;ldquo長江三角洲&;rdquo經濟和社會合作與發展,並負責相關規劃和合作項目的組織實施;參與礦產資源開發,參與防震減災規劃的編制和實施,參與重大地質災害防治,審查礦山整治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水資源綜合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省產業集群發展總體規劃,指導各市編制產業集群規劃;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推進產業集聚區建設的政策意見;牽頭編制產業集群建設重大項目年度實施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省產業集群建設專項資金安排計劃建議;負責對各市產業集群的檢查和評估;承擔長三角合作聯席會議辦公室、太湖流域水環境綜合治理領導小組辦公室、地理空間信息協調委員會辦公室、省產業集聚區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十壹)農村經濟發展處(農村辦)。研究分析全省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形勢,提出農業和農村經濟發展戰略、重大項目布局、中長期規劃、年度計劃並協調實施;負責農業行業、部門和小城鎮發展規劃、年度計劃、公共建設投資計劃和政府投資計劃的銜接和平衡;審批農產品出口產業建設項目;負責農業自然資源開發利用建設項目的可持續發展影響評價;負責安排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補助項目;負責安排農林漁業基地、農業產業化經營建設規劃和農業農村現代化示範項目;負責全省農業資源綜合管理和農業區劃,組織農業綜合開發示範區建設,參與全省農業綜合開發項目的評估、審查、管理和驗收;組織編制全省生態建設中長期和年度規劃,組織實施重大生態建設項目。

(12)交通部(基礎工業部)。研究提出交通(包括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發展戰略、改革和政策;能源、交通(包括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發展規劃、計劃的總體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計劃的銜接和平衡;銜接平衡鐵路、公路、水運、民航的產業規劃和政策,編制綜合交通(含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發展規劃,審核專項規劃;按照管理權限,審批交通建設項目;研究提出交通(含鐵路)項目專項投資安排意見;審定和下達全省交通(含鐵路)建設投資計劃;綜合分析運輸運行和發展趨勢,負責各種運輸方式的協調發展和重大問題的協調;參與交通戰備發展規劃和計劃的研究和審查;統籌組織交通運輸對外交流與合作;綜合協調鐵路和城市軌道交通項目前期工作,編制下達年度前期工作推進計劃和項目審批;研究和協調建設管理中的重大問題;履行鐵路地方管理權;承擔省鐵路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聯合協調機構、省滬杭磁浮交通項目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3)工業發展司。研究提出石油化工、中西醫藥、鋼鐵、有色金屬、黃金、稀土、建材、機械、汽車、船舶、輕工、紡織、煙草等行業的發展戰略,制定相關行業的中長期發展規劃,提出相關行業總量平衡和結構調整的目標和政策;會同有關部門負責各行業國家和省重大投資項目的審批、申報和核準;會同有關部門研究提出重大工業項目布局規劃,推進省重大工業項目前期和建設,制定省重大工業項目年度計劃;參與規劃重大項目布局和安排財政建設資金,指導和監督政策性貸款的使用方向;研究提出乙烯、煉油、稀土等關系國計民生重要產品的專項發展規劃和政策措施,負責擬定全省黃金、農業生產資料、卷煙、食鹽的年度生產計劃;負責協調平衡計劃單列省屬企業集團的規劃和計劃;負責各類園區和重大產業基地(集群)的發展規劃和綜合平衡;承擔省稀土開發應用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4)高技術產業司。綜合分析和研究高新技術產業和產業技術的發展趨勢,組織制定高新技術產業發展的戰略、規劃和重大政策;協調信息化規劃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和計劃的融合與平衡,安排高技術產業和信息化重大項目;參與企業技術中心的建設和管理;促進國民經濟中新產業的形成;優化支持科技成果產業化的資金配置,參與科技三項費用的計劃管理和合理分配;組織全省高新技術產業基地的建設和管理;參與高新技術企業的認定;承擔杭州市微電子產業發展和國家軟件產業基地建設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15)資源節約和環境保護司(氣候變化司)。綜合分析經濟、社會、資源、環境協調發展的重大問題,組織制定發展循環經濟的規劃和政策措施;參與編制環境保護規劃,組織編制生態建設規劃;按規定的審批權限,審批資源節約和綜合利用、循環經濟、海水利用、環境保護項目,負責安排國家和省的資金補助;集中管理氣候變化,協調應對氣候變化的國際合作和能力建設;組織實施清潔發展機制,協調推進低碳經濟發展;承擔省發展循環經濟和建設節約型社會領導小組辦公室、省應對氣候變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省協調海水淡化產業發展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6)社會發展部。研究提出社會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建議,協調人口和計劃生育、文化、教育、衛生、體育、廣播影視、新聞出版、旅遊、民政等社會事業發展改革中的重大問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社會發展中長期和年度規劃,並監督實施;組織實施社會發展年度評估;負責申報獲得國家支持的相關社會發展項目;安排限額內和省直單位的社會發展項目,以及預算內的截流資金和專項資金;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高等學校招生計劃和高等學校的新建、擴建和布局調整;指導全省中等職業教育工作。承擔省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協調小組辦公室、省紅色旅遊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十七)服務業發展司(經貿流通司)。研究提出全省服務業和現代物流發展戰略、規劃和政策;提出全省服務業年度工作重點和發展目標;負責服務業相關部門的組織、協調和指導,編制和實施省級服務業引導資金使用計劃;負責服務業(不含金融、文化、教育、衛生、旅遊、能源)基礎設施項目的審批,組織實施服務業重大項目計劃;負責服務業項目和流通設施的統籌規劃、布局、審批和備案;參與研究制定服務業、現代物流、內外貿體制改革方案,協調流通體制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監測和分析國內外市場行情,負責全省糧棉鹽和重要物資的宏觀調控,指導和監督其收儲、輪換和投放,組織實施國家重要商品儲備設施建設計劃;研究提出我省成品油(含燃料油)、化肥、農藥等重要商品的供求總量平衡和計劃管理,負責我省重要產品進出口的計劃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全省外貿進出口指導性年度計劃;承擔省服務業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和省現代物流發展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18)財政金融司。研究分析全社會資金平衡和財政、金融、證券、保險運行情況並提出政策建議;研究提出我省直接融資的發展目標和政策建議;研究分析價格運行情況,參與制定價格政策,協調解決價格運行中的有關問題;負責省級投融資政策研究和項目信息發布,引導社會資本投資;研究編制全省企業債券發行計劃,負責企業債券發行的審批和監管;負責管理創業投資企業和各類股權基金;牽頭推進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的發展和制度建設;負責股權投資基金的審核和申報,負責創業投資機構的備案和監管;協調地方中小金融機構發展;研究提出全省重大政府投資項目的融資方案。(十九)省重大項目稽察特派員辦公室。研究提出全省重大項目稽察的政策和立法建議;組織對省內重大建設項目的檢查;跟蹤檢查有關行業和地方執行國家和省投資政策法規的情況;組織對國家和省資助建設項目的審批程序、建設規模、工程進度、工程質量和投資預算控制、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合同制和工程監理制的執行情況以及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組織對國家和省安排的財政建設資金投資安排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按照有關規定對違規行為提出處理意見,並負責督促被檢查單位整改落實。

(20)城鄉經濟體制改革司。負責統籌城鄉發展體制改革研究,提出城鄉之間生產要素合理流動和優化配置的對策建議和相應措施;組織、協調和指導統籌城鄉綜合配套改革試點和中心鎮培育工作;研究城鎮化推進機制、土地使用制度及相關政策措施的改革;承擔省城鄉壹體化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壹)社會體改部。指導和推進全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和行政服務中心標準化建設;協調醫療衛生和藥品流通體制改革,參與相關政策的研究和制定;協調並指導縣級以上醫療機構藥品集中采購工作,提出相關政策措施;參與教育體制和機構改革,提出相關政策建議;承擔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省行政審批制度改革聯席會議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二)省級對口支援辦公室(對口支援辦公室)。負責全省對口支援新疆阿克蘇地區和兵團農壹師、西藏那曲地區、青海海西州的日常工作,提出對口支援規劃、資金籌措方案、年度項目實施和資金安排計劃建議;負責與受援地區聯系落實具體工作;牽頭編制援建總體規劃,指導編制其他援建專項規劃;負責省級部門和地方對口支援工作的綜合協調;銜接和落實援建資金;檢查和評估地方援建計劃的實施進度和工作情況,統計和報送相關信息;協調和聯系前方指揮部;承擔省對口支援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二十三)省級海域機構(海洋經濟處)。負責和協調浙江海洋經濟發展示範區建設上升為國家戰略的推進和實施;負責浙江海洋經濟發展示範區規劃的編制和實施;牽頭研究提出海洋經濟發展戰略、體制改革和政策措施,研究提出海島開發開放的政策建議;會同有關部門編制海洋經濟專項規劃,牽頭做好海洋經濟發展規劃與國民經濟發展規劃的銜接和平衡;牽頭編制海洋經濟發展重大項目年度實施計劃,會同有關部門提出國家和省海洋經濟發展專項資金安排計劃建議;負責指導和協調海水淡化等海洋產業發展和海洋資源開發。按照規定權限審批、核準和備案海洋開發項目,參與涉海項目審查;負責檢查和評估國家和省政府發展海洋經濟政策措施的落實情況;承擔省海洋經濟領導小組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二十四)計劃與財務審計處。負責年度預算計劃的編制和執行,研究提出委預算計劃體制的改革意見;負責委員會行政經費的管理和專項經費、基金的核算,並對其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所屬事業單位預算資金和決算的審核和匯總;負責對所屬企事業單位法人離任實施審計;負責所屬企業的財務管理和審計監督。(25)人事部。按照管理權限,負責機關、委員會及下屬單位的機構編制、幹部管理和勞動人事工作。

(二十六)離休幹部。負責委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指導委機關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和服務工作。

(二十七)直屬機關黨委。負責受委托機關和掛靠單位的黨群工作。

(二十八)駐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紀檢組、監察員辦公室。監督檢查本部門及所屬單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決議,遵守國家法律法規的情況;協助黨組搞好黨風廉政建設,糾正部門和行業不正之風,會同有關部門對黨員幹部進行黨紀政紀教育;監督檢查管委會所屬部門和單位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情況;研究制定本部門預防和控制腐敗的措施;受理對本部門監督檢查對象的投訴和申訴,查處監督檢查對象違反黨紀政紀的案件。

(二十九)綜合規劃辦公室。研究起草全省能源地方性法規;研究提出全省能源發展戰略和重大政策建議,協調能源發展和改革中的重大問題;組織制定全省能源體制改革方案,推進能源體制改革;擬訂全省能源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將能源生產建設與供需平衡相銜接;開展對外能源交流與合作,協調省內外能源開發利用,對外審查重大能源投資項目;承擔能源預測預警和信息發布,參與制定能源運行調控、應急保障和節能相關政策;根據分工,提出年度能源專項撥款項目和政府性專項基金(資金)計劃,納入財政管理並實施監管;指導和協調農村能源發展;綜合協調局機關日常事務,負責報文處理、信息、會議組織、電子政務等工作。

(30)電力與新能源司。組織制定電力、電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發展的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推進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行業體制改革;審查集中供熱和熱電聯產規劃,按照規定權限和分工上報火電、核電、熱電聯產、電網、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研究提出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年度專項撥款和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專項資金計劃;負責電力、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項目建設管理,審批限額內項目總體設計、設計方案和初步設計,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評估、竣工驗收和後評價;承擔能源科技進步和裝備相關工作;提出核電布局和重大項目的審核意見,參與核電廠核事故應急管理。

(31)煤炭、石油和天然氣部。組織制定煤炭、成品油、天然氣發展專項規劃和年度計劃,並組織實施;推進煤炭、石油、天然氣等相關體制改革;參與商業石油儲備的監督管理;核準、審批和上報煤炭、成品油、天然氣等固定資產投資項目;研究提出煤炭、成品油、天然氣等項目年度專項資金和納入財政管理的政府專項資金計劃;負責煤炭、成品油、天然氣等項目建設管理,審批限額內項目總體設計,審批限額內項目設計方案,審批限額內項目初步設計,承擔政府投資項目的項目評估、竣工驗收和後評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