園區範圍內,規劃區域外的外商投資企業,經園區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意,報園區社會事業局批準,可參照本辦法執行。第三條 公積金制度實行對員工養老、醫療(含生育、但不含因工傷、職業病造成的傷害)等方面的多項社會保障。第四條 園區實行公積金制度的主要目標是:
(壹)建立園區統壹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員工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穩定;
(二)促進人才合理流動,保持經濟發展,創造富有國際競爭力的園區投資環境。第五條 公積金由園區管委會負責組織和管理,遵循下列原則:
(壹)公積金制度的保障水平與園區的經濟發展相適應;
(二)公積金實行預籌積累的征集方式;
(三)實行高效的行政管理;
(四)確保正常營運。第六條 員工享有參加公積金,並依法享受公積金待遇的權力,本辦法適用的單位和員工必須參加和繳納公積金。第七條 按規定繳納的公積金在稅前列支,不計征個人所得稅。第二章 組織機構第八條 園區管委會(以下簡稱管委會)代表蘇州市人民政府在園區推行公積金辦法,研究決定公積金的重大事項,負責審批公積金的實施計劃和發展規劃,審議公積金的保值增值計劃,並對公積金實施情況進行檢查。第九條 園區社會事業局是園區實施公積金制度的行政主管部門,對公積金制度的運行實施監督管理,並具體負責編制公積金的發展規劃;擬定公積金的實施辦法、規定等。第十條 園區設立由管委會代表、單位代表、員工代表及管委會指定的其他人員所組成的公積金理事會,作為園區實施公積金辦法的監督、參謀、議事機構,直接監督公積金的營運。公積金理事會的主任和副主任由管委會主任任免,壹般任期3年。第十壹條 園區設立公積金管理中心(以下簡稱管理中心),具體承辦公積金運行的業務工作。其主要職責是:
(壹)按本辦法規定,負責公積金的收繳和支付;
(二)管理公積金個人賬戶;
(三)負責公積金的保值和增值;
(四)接受單位、員工對公積金管理、營運情況的查詢。第十二條 管理中心操作的營運費用,在公積金存款的利差等收益中提取,如有不足,由管委會補貼。第三章 公積金的繳納第十三條 凡屬於本辦法第二條規定範圍內的單位,均應當向管理中心辦理公積金登記手續。新設立的單位應當在辦理工商營業執照的同時,辦理公積金登記手續。單位發生分立、合並、撤消、破產或者員工解除勞動關系,應當在30日內向管理中心辦理有關變更手續。第十四條 單位分立、合並、撤消、破產時,其所欠交的公積金,應當視同欠付員工工資、勞動保險費,予以優先清償。第十五條 管理中心在辦理登記手續時,為員工設立公積金個人賬戶,員工的公積金賬戶終身不變。第十六條 員工的公積金賬戶分設普通、醫療、養老三個專戶,管理中心每6個月向員工提供壹份清單。第十七條 單位和員工根據繳費基數分別按25%的繳費比例,按月繳納公積金,員工繳納的部分由單位代扣。第十八條 單位應當於發薪之日起1周內向管理中心繳納公積金,不得逾期繳納、不繳或者少繳。第十九條 單位和個人繳納公積金的繳費基數上限,根據園區工資協調理事會提出的工資水平指導意見,由管理中心每年公布壹次。第二十條 公積金繳納比例基本保持不變;作適當調整時,由園區社會事業局提出,征求園區公積金理事會的意見,報管委會批準。第二十壹條 本辦法實施前,已進入園區規劃區域的單位,應當自員工起薪之月起,按員工原工資總額,由單位和個人繳納相應數額的基金,並按本辦法換算成相應的比例,計入員工各公積金專戶。第二十二條 公積金的5%納入社會統籌金,其余部分全部納入員工個人賬戶。
在個人賬戶中:
(壹)公積金的4%保留在養老專戶中;
(二)員工在35周歲以下(包括35周歲),公積金的8%保留在醫療專戶中;在35周歲到45周歲(包括45周歲)之間,公積金的12%保留在醫療專戶中;超過45周歲,公積金的16%保留在醫療專戶中;
(三)其余部分保留在普通專戶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