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必須招標的項目有哪些?

必須招標的項目有哪些?

您好,判斷是否屬於必須公開招標的工程建設項目範圍,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的規定,參照國家發改委頒布的《必須招標項目範圍的規定》和《必須招標的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範圍的規定》確定。

我國必須進行招標的建設工程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條規定的三種類型:

(壹)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項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三)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上述三類項目具體範圍的原判斷主要依據國家(發展)計劃委員會2000年發布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的標準規定》,但由於2018《必須進行招標的工程項目管理規定》的實施,該規定被廢止。與原規定相比,目前部分市場競爭充分的項目和僅使用少量國有資金和國家融資資金的民間投資項目不再納入強制招標範圍。同時,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必須招標的項目規模標準成倍增長。

大型基礎設施、公共事業、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項目。

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印發〈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必須招標範圍的規定〉的通知》(發改法[2018]843號),關系社會利益和公共安全的大型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項目的具體範圍必須包括:

(壹)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新能源等能源基礎設施項目;

(二)鐵路、公路、管道、水運,以及公共航空和A1通用機場等交通基礎設施項目;

(三)電信樞紐、通信信息網絡等通信基礎設施項目;

(四)防洪、灌溉、排水、引水(供)等水利基礎設施工程;

(五)城市軌道交通等城市建設項目。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由國家融資的項目。

《招標項目規定》(令號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16(NDRC)2018)指出,全部或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由國家融資的項目包括:

(壹)使用預算資金200萬元以上,且該資金占投資的10%以上;

(二)使用國有企事業單位,且資金占控股或主導地位的項目。

其中,根據發改辦[2020]770號文件的解釋,“預算資金”是指預算法規定的預算資金,包括壹般公共預算資金、政府性基金預算資金、國有資本經營預算資金和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資金。

關於“控股或者主導地位”,參照《公司法》第二百壹十六條對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理解,即“出資額占有限責任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資本總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股東;雖出資額或所持股份比例不足50%,但根據其出資額或所持股份對股東大會及股東大會決議有足夠表決權的股東”;國有企事業單位可以通過投資關系、協議或其他安排實際控制項目建設,也屬於控股或主導地位。項目中方資金比例按項目資金來源中全部國有資金的總和計算。

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或者援助資金的項目包括:

(壹)使用世界銀行、亞洲開發銀行等國際組織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二)使用外國政府及其機構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必須招標項目的規模標準。

《工程項目招標規定》第五條規定,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符合下列標準之壹的,本規定第二條至第四條規定範圍內的項目,必須進行招標:

(壹)單項施工合同估算價在4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二)重要設備、材料等貨物采購的單項合同估算價在200萬元人民幣以上的;

(3)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的采購,單項合同估算價在654.38+0萬元以上的。

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可以在同壹項目中組合進行,且合同估算總價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進行邀請招標。

發展改革委發改辦[2020]770號文件也對該條款的重要內容進行了說明。

論項目與個人購買的關系。法令第2條至第4條規定範圍內項目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重要設備、材料的單項采購。16和843號文件第二條達到第5號令第五條規定的相應單項合同價款估算標準。16分別,單次采購必須邀請招標;本項目中不符合上述相應標準的單項采購不屬於16號令規定的強制招標範疇。

關於同壹項目中的並購。第5號法令第5條。16規定“與工程建設有關的勘察、設計、施工、監理和重要設備、材料的采購可以在同壹項目中合並,合同估算總價達到前款規定標準的,必須進行招標”,以防止發包人化整為零規避招標。其中,“同壹項目可以合並”是指根據實際項目和行業標準或慣例,符合科學性、經濟性和可操作性要求,適合在同壹項目中壹起采購的類似采購項目。

淺談工程總承包招標的規模標準。第2號令第2條至第4條規定範圍內的項目。16、發包人依法發包全部或部分工程以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貨物和服務的,只要總承包合同中的工程、貨物和服務的估算價之壹達到第5號令規定的相應標準,16,即建築部分預估價達到400萬元以上,或者貨物部分預估價達到200萬元以上。

特殊情況下可以不進行招標。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

第六十六條涉及國家安全、國家秘密、搶險救災或者使用扶貧資金以工代賑、需要使用農民工等特殊情況不適宜招標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

第六十七條貸款人和資金提供人對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的招標投標的具體條件和程序有不同規定的,可以適用其規定,但不符合中國人民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除外。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

第八條國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位的項目,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應當公開招標;但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邀請招標:

(壹)技術復雜,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只有少數潛在投標人可以選擇的;

(二)公開招標的費用占項目合同金額的比例較大。

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項目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之壹的,由項目審批部門在審批項目時確定;其他項目由招標人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申請確定。

第九條除《招標投標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壹的,不得進行招標:

(壹)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專利或者專有技術的;

(二)采購人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三)通過招標選定的特許經營項目的投資者可以依法自行建設、生產或者提供;

(四)需要向原中標人采購工程、貨物或服務,否則會影響施工或功能要求;

(五)國家規定的其他特殊情況。

招標人為了適用前款規定弄虛作假的,屬於《招標投標法》第四條規定的規避招標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