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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湖南省企業退休職工漲工資了嗎?

關於調整2005年湖南省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2065438

任翔社發[2015]第21號

市人民政府:

根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發[2015]7號)精神,經省人民政府同意,並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財政部批準,決定從2015 1,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首先,調整時間和範圍

2015、10起,調整增加2015、12、31前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並辦理退休手續、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含原職工)基本養老金。

第二,調整標準

1.2015 12 31已按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110元;按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不含折算工齡)每滿1個月增加基本養老金2元,繳費年限不滿1年的記為1年(繳費年限按月計算)。按上述辦法計發的傷殘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低於165元的,按165元調整增加。

2.在1普調的基礎上,2015 12 31之前年滿70周歲以上80周歲以下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50元;2015 12 31之前年滿80周歲的退休人員,每月增加基本養老金70元。

3.在1普調的基礎上,每月增加艱苦邊遠地區(桑植縣、江華瑤族自治縣、城步苗族自治縣、麻陽苗族自治縣、新晃侗族自治縣、通道侗族自治縣、吉首市、瀘西縣、鳳凰縣、花垣縣、保靖縣、古丈縣、永順縣、龍山縣)退休並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4.在1普調的基礎上,對原傷殘退休人員每月增加基礎養老金50元。

5.對基本養老金偏低的企業退休轉業幹部,繼續按照中辦發〔2003〕29號的規定予以傾斜。即認真執行湘人大〔2008〕119號文件規定的解困標準。

6.2015 12 31日前,已按湘政辦〔2003〕44號文件和湘勞政〔2007〕15號文件規定參保的國有農墾企業和農林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待遇調整辦法和標準同上。

第三,資金來源

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並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基礎養老金的退休人員,從基本養老保險統籌基金中支付增加的基礎養老金。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市、州、縣、市政府負責籌集統籌基金所需資金,州、省財政給予適當補助。

四、調整方法

1.企業退休人員調整增加基本養老金並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社會統籌的,按照其管轄範圍和分級管理的原則,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出具《2015年調整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核對表》(附表1),報退休人員所在企業或社區審批調整(附表)

2 .參加企業職工、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保險,並按本通知規定調整基本養老金。

3.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應在3月31前完成,本地區調整匯總和匯總報告應於4月30日前報送省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和省財政廳。

提高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體現了黨和國家對廣大退休人員的親切關懷。各地區要高度重視,切實加強領導,認真組織實施,妥善安排資金,確保這項工作按時順利完成。各級政府要切實調整財政支出結構,加大地方財政對養老保險基金的支持力度,確保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按時足額發放,絕不允許出現新的拖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