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股票大全官網 - 基金投資 - 無形知識

無形知識

1.非物質文化遺產知識普及綜述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被各種群體、團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習俗、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物品、手工藝品和文化遺址。隨著他們所處環境的變化,與自然和歷史條件的關系,各種群體和團體不斷創新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同時賦予他們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文化多樣性,激發人類創造力。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的規定,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傳並視為其文化遺產壹部分的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以及與傳統文化表現形式有關的物品和場所。包括:

(1)傳統的口頭文學和作為其載體的語言;

(二)傳統藝術、書法、音樂、舞蹈、戲劇、曲藝、雜技;

(3)傳統技藝、醫藥、歷法;

(四)傳統禮儀、節日和其他民俗;

(5)傳統體育和娛樂;

(六)其他非物質文化遺產。屬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組成部分的實物和場所,均屬文物,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的有關規定。

2.世界遺產常識

世界遺產有四種:世界文化遺產、世界自然遺產、世界人類口頭和非物質遺產、世界地質公園。

歐洲

歐洲有47個締約國。其中,39個國家共有287個世界遺產項目,包括259個文化遺產項目、20個自然遺產項目和8個雙遺產項目。世界遺產項目數量最多的前三個國家分別是西班牙、意大利和法國,其中西班牙和意大利各有31個,法國有26個。

美國

美國* * *有31個締約國。其中,世界遺產117個,分布在24個國家,其中文化遺產74個,自然遺產40個,雙遺產3個。世界遺產項目最多的四個國家是墨西哥、美國、加拿大和巴西。墨西哥21世界遺產,美國18,加拿大11,巴西11。

非洲和* * *地區

非洲有50個國家,其中34個國家有99個世界遺產項目,包括65個文化遺產項目,31個自然遺產項目,3個雙遺產項目。突尼斯有八個,阿爾及利亞和埃塞俄比亞有七個,摩洛哥有六個。

亞洲和泛太平洋區域

到2000年6月5日至10月38日,亞洲和泛太平洋區域有32個締約方。其中,世界遺產項目124個,分布在20個國家,其中文化遺產項目82個,自然遺產項目33個,雙遺產項目9個。世界遺產項目數量最多的前三個國家是中國、印度和澳大利亞,其中中國23個,印度23個,澳大利亞13。

《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由聯合國教科文組織於2006年6月1972+065438+10月16日在第17屆大會上正式通過。1976年,世界遺產委員會成立,世界遺產名錄建立。中國於1985 12加入《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成為締約國。19910 10月29日,中國當選世界遺產委員會委員。中國從1986開始向聯合國教科文組織申報世界遺產項目。從1987到2005年7月,中國共有31處世界遺產被批準列入《世界遺產名錄》。被世界遺產委員會列入《世界遺產名錄》的地方將成為世界級景區,可以獲得世界遺產基金的援助,相關單位也可以吸引和組織國際遊客進行觀光活動。

3.文化遺產知識

文化遺產在概念上分為有形文化遺產和無形文化遺產。文化遺產包括物質文化遺產和非物質文化遺產。物質文化遺產是具有歷史、藝術、科學價值的文物;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以非物質形式存在,與人們生活密切相關,世代傳承的各種形式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自2006年以來,六月的第二個星期六是中國傳統日。

有形文化遺產”是指傳統意義上的“文化遺產”。根據《保護世界文化和自然遺產公約》(簡稱《世界遺產公約》),包括歷史遺跡、歷史建築和人類文化遺址。

非物質文化遺產。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定義,它是指“被各種群體、團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習俗、表演、表現形式、知識和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物品、手工藝品和文化遺址。

物質文化遺產包括近現代的古遺址、古墓葬、古建築、石窟寺、石刻、壁畫、重要史跡、代表性建築等不可移動文物,以及歷史上各個時期的重要實物、藝術品、文獻、手稿、書籍、資料等可移動文物;以及建築風格、分布均勻或與環境景物相結合具有突出普遍價值的歷史文化名城(街區、村鎮)。

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口頭傳統、傳統表演藝術、民俗活動、禮儀和節日、關於自然和宇宙的民間傳統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以及與上述傳統文化表現形式相關的文化空間。

4.什麽是非文化遺產?

“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口頭傳說和表達方式,包括作為非物質文化遺產媒介的語言;表演藝術;社會習俗、禮儀和節日;關於自然和宇宙的知識和實踐;傳統手工藝技能。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各種傳統文化表現形式(如民間文學、民間活動、表演藝術、傳統知識和技能,以及相關的器物、工藝品等。)和文化空間(即定期舉行傳統文化活動或集中表現傳統文化的場所,如歌會、廟會、傳統節日慶典等。).非物質文化遺產又稱非物質文化遺產,主要是指具有民族歷史積澱和廣泛而突出代表性的民間文化遺產,曾被譽為歷史文化的“活化石”和“民族記憶的背影”。

它包括民俗、習俗、語言、音樂、舞蹈、禮儀、慶典、烹飪和傳統醫學。非物質文化遺產最大的特點是不脫離本民族特殊的生活和生產方式,是民族個性和審美習慣的生動體現。

它以人類為基礎而存在,以聲音、圖像、技能為表現手段,以口口相傳為文化鏈條而延續,是“活的”文化及其傳統中最脆弱的部分。因此,對於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傳承過程來說,人顯得尤為重要。

聯合國教科文組織認為,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決定文化身份、激發創造力和保護文化多樣性的重要因素,在不同文化之間的相互包容和協調方面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因此在1998通過決議,建立非物質文化遺產評選。這個項目申請的基本條件有三個,壹是藝術價值,二是處於瀕危狀態,三是有完整的保護規劃。

每兩年只允許壹個國家申報壹次。自2001以來,已進行了兩次評選,共批準了47項口頭和非物質文化遺產,包括中國昆曲與古琴、新疆木卡姆、與蒙古國聯合申辦的蒙古族長調等。

5.什麽是非物質文化遺產?

是非物質文化遺產嗎?

根據聯合國教科文組織《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公約》的定義,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被各種群體、團體、有時是個人視為其文化遺產的各種習俗、表演、表現形式、知識體系和技能以及相關的工具、物品、手工藝品和文化遺址。隨著他們所處環境的變化,與自然和歷史條件的關系,各種群體和團體不斷創新這種代代相傳的非物質文化遺產,同時賦予他們認同感和歷史感,從而促進文化多樣性,激發人類創造力。

非物質文化遺產是指以非物質形式存在,與人們生活密切相關,世代傳承的各種形式的傳統文化表現形式。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以人為本的活態文化遺產,強調以人為中心的技能、經驗和精神,以活態變化為特征。

在非物質文化遺產的實際工作中,認定非物質文化遺產的標準是父子(家族)、師徒、或學校傳承三代以上,傳承時間100年以上,要求譜系清晰明確。

6.對非物質文化遺產的認識和理解

“我們這些從事文化遺產保護的人最怕聽到的兩個詞,就是建設和發展……”這是國家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專家委員會副主任吳秉安先生在中國美術學院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研究生班開學典禮上的坦誠之言。

正如吳先生所說,中國深厚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正面臨著不當開發的巨大威脅。這樣的擔憂不僅來自吳秉安先生,中國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中心副主任田青先生、著名博物館專家蘇東海先生也在不同場合表達了類似的擔憂。

田青老師在《傳統與現代化》的學術講座中說:“中國的現代化是從對傳統的極度仇視中開始的,所以中國的現代化進程也是在對傳統的嚴重破壞的基礎上開始的。”蘇東海先生在城市文化研討會上明確指出“城市的快速建設會導致文化遺產的快速消失”。

面對前輩們的擔憂和嘆息,作為文化遺產工作者,我們不得不認真重新審視各種形式的“創造”和“發展”與文化遺產尤其是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關系。我們不禁要問,非物質文化遺產的保護和發展真的形成了不可調和的矛盾嗎?1.不同角度不同觀點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是人類在歷史上創造並傳承下來的具有重要歷史、藝術、科學和文化價值的具有知識、技能和技藝的文化物質。比如民間文學、表演藝術、傳統節日、傳統儀式、生產生活知識等,都是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重要組成部分。

悠久的歷史給我們留下了豐富的遺產。面對這筆巨大的文化財富,人們往往從不同的角度有不同的理解。從遺產工作者的角度來看,非物質文化遺產是先民文化的傳承和延續。妥善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對於客觀認識歷史、進行文化創新、保護文化多樣性和重建社會秩序具有重要意義。

由於非物質文化遺產沒有實物形態,因此比有形文物(可移動文物和不可移動文物)更難鑒別和保護。同時,由於非物質文化遺產活態傳承的特點,在歷史變遷和時代沖擊中比有形文物更脆弱,比有形文物更容易消失。正是由於非物質文化遺產保護的這種困難及其自身的脆弱性,使得對它的保護更加迫切和迫切。

從旅遊和經濟工作者的角度來看,非物質文化遺產是祖先留給當代和後代的寶貴財富,蘊含著豐富的文化和經濟價值。在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的過程中,要鼓勵各方靈活利用非物質文化遺產,從民俗表演到旅遊開發,從工藝品銷售到文化創意開發,通過多種方式全方位開發非物質文化遺產中的文化經濟價值,使非物質文化遺產在弘揚傳統文化、振興民族藝術的同時,在開發人文旅遊景觀和地方經濟發展中發揮應有的作用。

第二,發展、破壞、保護這兩種觀點看似差異很大,但仔細想想,各有各的合理性。筆者認為,從客觀的角度來看,以上兩種觀點都是正確的,保護和發展遺產也可以促進遺產的傳承和發展。

但在實踐中,不同的認識往往會導致不同的行動,對遺產、對社會、對國家都會有不同的結果。無論是遺產工作者還是經濟工作者,只要我們心態正常,方法得當,無論是保護還是開發行動,都會對遺產有利,但如果不能端正心態或者使用非正常的方法,往往會對珍貴的文化遺產產生壹些不良影響,有些甚至是不可磨滅的。

1.開發利用非物質遺產無可厚非,但最近我們總是聽到因開發利用不當而對遺產造成不良影響的例子。從民樂的改良、交響樂指揮的加入,到梆子演員穿上戲曲服裝,我們不難發現,被“開發”的文化遺產,因為開發者過於熱情,不了解遺產的文化內涵,而失去了應有的魅力。

民間戲曲像京劇話劇,民族音樂像西方交響樂。具有地方和民族特色的非物質文化遺產正在迅速向主流文化和西方文化趨同,文化趨同的過程往往也是文化遺產消失的過程。

從雲南石林日常的“三月三”到民俗村隨意的“朗朗佩”,我們發現,壹些開發商只看到了遺產中的經濟價值,而對文化遺產背後的文化價值缺乏應有的關註,導致開發後的文化遺產形式與內涵相分離,文化遺產中蘊含的習俗和信仰在文化遺產保護的大潮中迅速消失,經濟發展成為經濟濫用。2.也許不難理解,過度的保護和社會經濟發展可能會對遺產造成發展性的破壞。

但是僅僅按照遺產保護的工作規範來保護,就完全有利於遺產的發展嗎?我認為這個問題的答案並不完全正確。文化遺產是活的遺產,需要傳承人代代相傳。隨著時代的變遷,傳承人所處的社會也在發展,傳承也會發生變化。

如果遺產工作者只是教條地、機械地保護遺產,不註意隨著社會的發展改變保護手段,總是希望遺產處於壹個歷史的時間點上,與遺產相關的壹切都保持不變,那麽這種保護就成了過渡性的保護。過渡性保護是不現實的。比如,我們不能為了保護壹個少數民族地區的民族習俗而阻止當地的女孩上學。例如,我們不能為了保護船夫的角而停止使用機械動力和恢復纖維牽引。

像這樣的過渡性保護,往往是被束縛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