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技術部 獎罰制度?
獎罰辦法 壹、獎勵1、按分部施工產值提取1‰作為安技費和獎勵基金使用。2、安全生產達標分為優良、合格、不合格三個等級。等級評定按《建築施工安全檢查標準》(JGJ59-99)執行。對在項目部安全生產文明施工綜合大檢查中成績優秀的項目部,按《安全生產達標管理辦法》的規定獎勵;獲項目部安全生產優秀項目部的,獎勵項目部3000元,獎勵項目經理2000元、獎勵技術負責人1500元、獎勵安全員1000元;獲中信國華優秀項目部的給予5000元。 3、 全年無死亡、無重傷、無火災,輕傷事故頻率控制在3‰以內的單位,且當年按期完成生產任務的獎5000元,當年超額完成任務20%獎8000元,超額完成任務的50%的獎10000元,同時結合年終總評分在80分以上的單位按100﹪發放,總評分在71-79分以下的單位按80﹪發放,總評分在70分以下的單位不予發放。4、年終對安全生產管理有明顯成績的個人,根據業績大小獎1000-2000元。二、處罰(壹)安全管理1、與獎勵相對應,獲不合格工地,以同等金額處罰。並將檢查結果公示。2、項目部未設置安全生產組織保證體系,未建立安全生產責任制的,每壹項罰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各2000元,罰項目部5000元。3、施工項目不按照有關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致使施工項目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逾期未改正的,導致發生安全生產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不夠刑事處罰的,對施工項目主要負責人給予撤消職務,並處2萬元的罰款。4、分部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有關規定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逾期未改正的,按前款處理。5、分部未根據工程特點編制施工組織設計,未制定有針對性的安全技術措施的,罰技術負責人2000元,未按照批準的安全施工組織設計進行施工的,每壹項罰項目經理2000元,罰項目部5000萬元;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有關人員的刑事責任。6、分部(分項)工程未編制專項安全生產組織設計或措施的,不進行技術交底,每壹項罰技術負責人500元。7、腳手架、龍門架(井字架)、塔吊、施工電梯、大型模板工程、臨時用電和安全網等,不經驗收合格使用的,每壹項罰項目經理1000元,罰項目部2000元。8、新開工項目和新進場的工人未進行上崗前安全教育,項目管理人員不向從業人員告知作業場所和工作崗位存在的危險因素,防範措施以及特殊工種未按規定持證上崗的,逾期未改正的對項目經理處500元罰款,項目部處2000元以上罰款。9、施工現場二次達標不合格的,罰項目經理3000元,罰技術負責人1000元。10、未按規定申辦《開工許可證》或者證件不全經審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罰項目經理2000元。11、未按規定開展安全日檢查及班前安全活動的,罰項目經理500元。12、未按安全法規、標準規定使用安全防護用具或使用未經檢驗及經檢測不合格的安全防護用具及機械設備等,或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準及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具的,對項目經理和有關責任人處500-1000元罰款,有關單位處5萬元以下罰款。13、對上級部門及檢查人員提出的安全隱患必須在指定的時間內整改完畢,並報回執通知驗收,逾期不加整改或未按要求整改的,罰項目經理3000元,罰技術負責人1000元,同時罰項目部5000元,發生傷亡事故的項目部處予5萬元罰款。14、施工現場安全檢查連續兩次不合格的,責令停工整改,未進行整改,而又強行施工的,罰項目經理3000元,項目部10000元。15、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對有關單位處1萬元罰款。16、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的依法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並對項目主要負責人處2萬元罰款。17、采購和使用不合格安全防護用品或因使用不合格安全防護用品造成傷亡事故的,罰采購人員和項目負責人各5000元。18、使用國家明令淘汰和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對有關單位處5萬元以上罰款。19、施工操作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操作規程的,由有關單位(項目)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造成重大事故、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二)文明施工1、施工現場圍擋不符合有關規定,罰項目經理1000元,項目部3000元。2、工地無大門、無門衛制度,“五牌壹圖”不齊全或內容與實際不相符的,每壹處罰項目部1000元。3、現場無宣傳欄、黑板報及安全標語的,少壹項罰項目部100元。4、施工現場地面無硬化,道路不暢通,材料堆放不整齊,易燃、易爆物品未分類存放,總體上“臟、亂、差”的,罰項目部5000元,項目經理2000元。5、“五小”設施不齊全,不合格或無消防設施或者配置不合理的,每壹項罰項目部500元。6、室內住宿超過限定總人數;無責任制的罰項目經理200元。7、無綜合治理措施的罰項目部1000元。8、食堂衛生不合格,操作人員無健康證,衛生責任不落實的罰項目部1000元,項目經理500元。(三)“三寶”、“四口”1、安全帽:施工現場操作工人不戴安全帽,每人罰50元,管理人員不戴安全帽,每人罰100元,同時罰項目經理200元。2、安全網:在建工程,未用密目網全封閉施工的,罰項目經理1000元,項目部2000元,封閉不嚴的每壹處罰50元,未按規定設置水平防護的罰項目經理1000元,罰項目部2000元,不合格的罰項目經理500元,項目部1000元。3、安全帶:高處作業不系安全帶的每人罰100元,同時罰項目經理200元。4、不按規定對“四口”或臨邊進行防護的,罰500元,防護不嚴的,每壹處罰100元。5、行人通道或作業場所沒搭設防護棚的,每壹處罰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各500元,搭設不合格的,每壹處罰100元。(四)臨時用電1、施工用電系統不合格,每壹處罰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各500元。2、不按規定設三級配電二級保護的罰項目部1000元。3、不按規定 “壹機、壹閘、壹漏、壹箱” 設置的,每壹處罰500元。4、壹閘多機或壹漏多機的每壹處罰500元。5、漏電開關損壞、失靈或參數不匹配,閘刀無蓋外露,用鐵絲代替保險絲的每處罰500元。6、配電箱無門、無鎖、無防雨措施,引出線混亂的,每壹處罰100元。7、臨時線路架設或電纜埋設不符合要求的,每壹處罰1000元。8、臨時線捆綁在鐵件上,每處罰200元。9、所有移動設備的線路不得使用單股導線,必須使用電纜線,違者罰500元。10、燈具金屬外殼未作接零保護的,每壹處罰200元。11、潮濕作業及手持照明燈未使用安全電壓的,每壹處罰500元。12、無接地電阻搖測記錄或無用電檔案的,罰200元。(五)腳手架:1、腳手架不按規定搭設,搭設前沒有技術交底,搭設後沒有驗收手續的,每壹項罰500元。每10延長米基礎不平、不實、不符合方案設計要求的,缺少底座、墊木、掃地桿的罰1000元。2、立桿、橫桿、小橫桿間距超過規定要求及未按要求設置剪刀撐的罰300元。3、外架與建築結構不設拉接點或拉接點不足的,每少壹處罰300元。4、外架作業層架板不滿鋪、不綁紮的,每壹處罰100元。5、外架鋼、木混搭的,罰1000元。6、不在立桿與大橫桿交叉點設置小橫桿的每壹處罰100元。7、架體不設上下通道的或設置不符合要求的,罰5000元。8、外架所用材料必須符合國家規範標準,否則罰1000元。9、砌築內腳手架,不使用馬蹬及其它合理方式的或使用紅磚幹碼等,存在潛在危險的,每壹處罰200元,同時罰項目經理500元。10、架體上荷載超過有關規定,每壹處罰200元,罰技術負責人500元。(六) 基坑支護與模板工程1、深度超過2米的基坑施工無支護方案或無臨邊防護措施的,罰項目部1000元,技術負責人500元。2、基坑開挖設置邊坡不符合安全要求及支護設施已產生局部變形又未采取措施調整的,罰項目部1000元,技術負責人500元。3、積土、料具堆放距離槽邊距離小於1.2m規定要求的,罰項目部500元。4、基坑施工未設置有效排水措施的,罰500元。5、模板支撐系統不符合設計要求及無施工方案的,每處罰項目部200元,同時罰技術負責人500元。6、支撐模板的立桿材料不符合要求及底部采用紅磚墊高的,每處罰項目部200元,同時罰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各300元。7、不按規定設置縱橫向支撐的,每處罰項目部100元。8、拆除區域未設置警戒線和監護人的,罰項目部500元。9、2米以上高處作業無可靠立足點,罰項目部1000元,技術負責人500元。(七) 機械設備:1、特種設備以及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未經取得專業資質的機構檢驗,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安全標誌投入使用,逾期未整改的,對有關單位處以5萬元罰款。2、龍門架、塔吊無安裝、拆除方案的,每壹項罰項目部3000元,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各1000元。3、機械設備使用前未驗收的罰項目部1000元,罰項目經理、技術負責人各1000元。4、無證上崗操作者,每人次罰項目經理200元。5、龍門架、塔吊限位器不齊全的,每壹項罰500元。6、龍門架吊籃沒有安全門的,罰500元,卸料口沒設防護門,進料口沒圍護,沒搭設防護棚,每處罰500元。7、龍門架纜風繩不合格或用鋼筋代替,地錨不規範的,罰200-500元。8、龍門架每層不設停靠裝置或有但不使用的,罰200元。9、各種機械無可靠接接地保護措施,傳動部分不設防護罩,未在醒目處懸掛安全操作規程牌,每項罰100元。10、各種機械必須有專用的開關箱和漏電開關,否則罰500元。11、容量大於5.5kw的動力電路沒采用自動開關裝置控制的,罰500元。(八)吊籃腳手架1、吊藍作業不系安全帶和安全繩的罰3000元2、吊藍配重不符合標準的罰5000元。(九)消防:施工現場不設消防設施的,罰1000元,設施不完善的罰500元。(十)本著教育為主,處罰為輔的原則,施工項目不按規定限期整改的,檢查部門將按照有關規定進行嚴厲處罰。(十壹)安全資料不符合規定要求或造假的給予1000元的罰款。(十二) 安全事故處罰1、發生工傷死亡事故壹人或重傷二人的,罰項目部50000元,罰項目部經理5000元,主任工程師3000元,罰安全員300元,撤消項目負責人的職務或取消其承包資格。同壹類事故重復發生的,加倍處罰。撤消項目負責人職務,2年內不得從事相關管理工作,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2、重傷壹人,罰項目部30000元,罰項目經理3000元,罰主任工程師2000元,罰安全員元500元,發生死亡或重傷事故的單位領導必須寫出書面檢查,在項目部安全生產會上宣讀。3、當年工傷事故頻率超過3‰的,罰項目部5000元,罰項目部經理、主任工程師各1000元,罰安全員500元。4、以上罰款不包括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賠償費,和上級部門的各種罰款及其它有關費用。5、發生工傷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拖延不報的,故意破壞事故現場毀滅有關證據的,罰項目部50000元;罰項目經理5000元,主任工程師2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