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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資產投資如何計算增值稅?

1.關於計稅依據的確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我國增值稅改革若幹問題的通知》(財稅[2008]170號),不能確定已使用固定資產銷售額的,以固定資產凈值作為銷售額。其中,“固定資產凈值”是指納稅人按照財務會計制度計算的固定資產折舊後的凈值。可見,以固定資產凈值為計稅依據的前提是不能確定銷售量。而妳公司對固定資產的投資是雙方確認的公允價值。此時,投資額可視為銷售額,作為計算和繳納增值稅的依據。

2.稅率:3%減2%符合後壹種情況;否則就是正常稅率13%和3%。今年疫情,到65438+2月31,小規模企業可以按1%。按3%征收率減按2%征收:

1 . 02 . 2008+31 . 02 . 2008之前未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12.2008之前銷售其外購或自制的使用過的固定資產。(財稅[2008]170號,財稅[2065 438+04]57號)。

2.2008年6月5438日+2月365438日+0日前已納入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的納稅人,在本地區擴大增值稅抵扣範圍試點前銷售自己購買或者自制的自用固定資產。(財稅[2008]170號,財稅[2065 438+04]57號)。

3.出售自用且不可抵扣的固定資產以及《條例》第十條規定不可抵扣的進項稅額。(財稅[2009]9號,財稅[2065 438+04]57號)。

4.納稅人出售二手貨。(財稅[2009]9號,財稅[2065 438+04]57號)。

5.納稅人購買或自制固定資產時為小規模納稅人,經認定為壹般納稅人後出售該固定資產(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12號,國家稅務總局公告第36號,2014號)。

6.發生按照簡易方法征收增值稅的應稅行為,銷售按規定不能抵扣進項稅額的固定資產。(公告編號2012,1號,36號公告,2014)。

7.出售營改增試點日前取得的自用固定資產,按照現行舊貨相關增值稅政策執行。(財稅[2065 438+06]36號附件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