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地質成果概述及成果分類
(壹)地質成果概述
地質成果是地勘單位在我國領域內通過合法勘查活動,按規定申請登記後獲得的可供進壹步勘查和開發利用的勘查成果及與之相應的探礦權和優先采礦權的總稱。它既不同於實物資產,也有別於無形資產,是壹種與自然礦床(礦體)等資源型資產及探礦權、采礦權密不可分的知識性、信息性資產。
(二)地質成果分類
按其性質、用途不同,可以分為:
1.礦產地勘查報告
礦產地勘查報告,是指在特定區域或成礦區帶或已知礦產地,按照地質勘查工作程序,運用地質科學理論和各種技術方法、手段,對客觀地質體進行調查研究所取得的用文字、圖件、表格等形式表述的階段性勘查報告或最終勘查報告。按地質工作階段(或工作程度)不同,劃分為:
(1)地質普查成果,包括固體礦產普查報告;石油及海洋地質初查、概查、普查報告;1∶20萬及小於1∶20萬比例尺(不含區調)的水文地質普查報告;地球物理、地球化學概查、普查報告。
(2)地質詳查報告,包括固體礦產詳查報告;水文地質詳查報告;石油及海洋地質詳查報告。
(3)地質勘探成果,包括固體礦產地質勘探報告;石油及海洋地質初勘、詳勘、早期開發、油氣田開發地質報告;水文地質勘探報告。
2.有價值的勘查資料
有價值的勘查資料,是指具備以下條件的勘查資料:
(1)以進行了地質勘查成果登記為基準,最早獨立說明某壹礦產地的地質狀況,可作為礦產地發現權的證據。
(2)為其他地勘成果做出重大突破的不可缺少的早期成果。
(3)由某種勘探手段而獲得的有價值的資料成果。
(4)能作為勘查登記的唯壹依據。
3.實物成果
實物成果是指地質勘查單位在地質勘查過程中取得的可以單獨評估入賬的實物成果,具體包括:
(1)新發現的礦產地(點)、水源地;
(2)工業用油氣井(探采井);
(3)探采結合擴孔水文成井。
地質成果按其所有權不同,可以分為:
(1)地勘單位自有地質成果,是指地勘單位使用自籌資金(包括主管部門投入的資金)等進行地質勘查工作,依法取得礦權的地質成果。
(2)國家地質成果,是指地勘單位使用國家預算資金(包括中央及省級財政預算)進行地質勘查工作,其礦權屬於國家的地質成果。
在現行會計制度中將地質成果視作無形資產進行管理和核算,這主要是從地質成果具有無形資產的某些特性來考慮的:①地勘單位主要是承擔國家預算內地勘工作,取得的地質成果,其所有權屬於國家,地勘單位不存在地質成果作為資產入賬問題。地勘單位承擔的社會地勘工作,除了以地質成果作為交換條件的地質項目外,也是壹種勞務性的承發包關系,也不涉及地質成果入賬問題。②地勘單位自籌地勘工作取得的地質成果,是以對外轉讓或投資為前提的,地勘單位報經批準將地質成果對外轉讓或用於投資,既是國家對地勘單位的追加投入,也是壹種資產讓渡行為。因此,必須將地質成果作為資產入賬。③用於轉讓或投資的地質成果,同購入或自行開發取得的專利技術等無形資產在獲得目的上是不同的,前者是為了出讓,後者是為了持有。④地質成果實際上是地勘單位的工作成果,類似於企業的產成品,屬於存貨範疇。正因為如上原因,現行制度將地質成果視同地勘單位的壹種特殊產品核算是合適的,並不是否定地質成果所具有的無形資產屬性,也不構成與財務制度的矛盾;同時也便於與會計準則規定的無形資產範圍壹致。
二、地質成果的計價
(壹)地質成果的計價
地質成果的計價是指地質成果的入賬價值的確定。地勘單位擁有的各項地質成果並不是全部計價入賬,只是用於自行開發、轉讓或向其他單位投資的地質成果,才予以計價入賬。也就是說,地勘單位自籌資金進行勘查工作取得的地質成果以及報經批準用於對外轉讓或投資的國家地質成果,才應作為資產計價入賬。因為地勘單位的自有地質成果,主要是用於自行開發、對外轉讓和投資;地勘單位使用國家預算資金取得的成果,在授權給地勘單位進行對外轉讓或投資時,既是國家對地勘單位的資產投入,也是國家對該項地質成果所有權的讓渡,所以,都應該作為資產計價入賬。
地勘單位的地質成果壹般應按取得時的實際成本計價。地質成果的實際成本是指在取得地質成果過程中實際發生的勘查、申請登記及為獲得探礦權、優先采礦權所支付的總成本費用。按其來源不同,可作以下處理:
(1)地勘單位使用自籌資金自行勘查取得的,按其地質項目總成本以及申請登記過程中發生的費用計價入賬。
(2)地勘單位購入的地質成果,按實際支付的價款即買價及交易過程中發生的稅費計價入賬。
(3)地勘單位報經批準由國家作為資產投入用於對外投資或轉讓的國家地質成果,按評估確認價值或協議計價入賬。
(二)地質成果入賬時間
地勘單位應作為資產計價入賬的地質成果,其入賬時間也不同:
(1)地勘單位經批準準予轉讓、對外投資的國家地質成果,在轉讓、投資行為確立、產權發生轉移時,按評估確認價值或協議價計價入賬;平時以備查簿形式登記反映。
(2)購入的地質成果,在取得產權時,按實際支付價款加上交易過程中發生的各項稅費計價入賬。
(3)地勘單位自有地質成果,應於申請登記被主管機關批準後,按其實際成本計價入賬。
三、地質成果的會計處理
(壹)科目設置
地勘單位應設置“地質成果”科目進行核算。該科目借方登記由各種渠道取得的地質成果的增加數,貸方登記地質成果轉讓、投資等的減少數,期末借方余額反映地質成果的結存數。
(二)地質成果取得
(1)自籌資金取得的地質成果。地勘單位通過自籌資金進行地質勘查取得的地質成果,其發生的各項成本費用應先在“地勘生產”科目進行歸集,待地質項目完成驗收、報告已備案,按規定的程序申請登記後,再按其實際成本,借記“地質成果”科目,貸記“地勘生產”科目。
(2)國家批準轉入的地質成果。地勘單位報經批準用於對外投資或轉讓的國家地質成果,由於其實際成本費用已作為國家地勘工作支出由國家預算撥款核銷,因此,地勘單位在取得國家授權時,應對該項地質成果的價值進行重新評估確認,以其評估確認價值作為地質成果入賬價值。批準確認時,借記“地質成果”科目,貸記“國家基金”科目。
(3)購入的地質成果。地勘單位購入地質成果,按實際支付價款及交易過程中發生的稅費計價入賬。會計處理為,借記“地質成果”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三)地質成果轉讓
我國《礦產資源勘查成果使用管理試行辦法》明確規定,在中華人民***和國領域及管轄的其他海域依法取得的礦產資源勘查成果實行有償使用;有償轉讓地質勘查成果必須經有資格的評估機構進行資產評估;轉讓價格以資產評估確認價值為基礎,本著自願、協商的原則確定。由於地勘單位地質成果的轉讓方式不壹樣,其轉讓收入的確定、會計處理方法也不壹樣。
(1)地勘單位以拍賣、出售等形式轉讓自有地質成果,以收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憑據時確認收入的實現。按實際收取的轉讓價款,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賬款”等科目,貸記“經營收入——地質成果轉讓收入”科目;同時,按地質成果賬面價值,結轉地質成果實際成本,借記“經營成本——地質成果轉讓成本”科目,貸記“地質成果”科目。發生的交易費用及上繳稅金,分別借記“經營費用”、“經營稅金及附加”等科目,貸記“銀行存款”、“應交稅費”等科目。
(2)地勘單位報經批準,用國家地質成果對外進行有償轉讓時,應在地質成果資料正式移交受讓方驗收簽證同時收取價款或取得收取價款憑據時,確認轉讓收入的實現。由於國家地質成果資料轉讓實現的收入必須先扣除原已由國家預算撥款核銷的實際成本(作為轉增國家基金)後,其剩余部分才作為經營收入處理;如果沒有剩余或者轉讓價格低於實際成本時,則應將全額轉入國家基金。因此,其賬務處理與轉讓自有地質成果賬務處理是不壹樣的。將地質成果入賬並計算差額(凈收入)時,借記“地質成果”,貸記“國家基金”、“經營收入——地質成果轉讓收入”;支付交易費時,借記“經營費用”,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收到轉讓價款時,借記“銀行存款”科目,貸記“地質成果”科目。如低於實際成本,則按轉讓價款全額轉入國家基金即可。
(四)地質成果長期投資
1.科目設置及核算方法
地勘單位以自有或國家地質成果作為投出資產,與其他單位聯營或折價入股,或者投給多種經營企業,應在“長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核算。核算內容應包括地質成果的投出、收益和收回等。視其對被投資單位有實際控制權與否,如有實際控制權,應采用權益法核算;反之則采用成本法核算。
2.在成本法下地質成果對外投資的核算
(1)地質成果投資投出的核算
① 以自有地質成果進行投資,按合同價或協議確定價值,借記“長期投資”科目,貸記“地質成果”科目;當合同價或協議價大於地質成果賬面價值時,按合同價借記“長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賬面價值貸記“地質成果”科目,按其合同價大於賬面價值的差額貸記“地勘發展基金”科目;當合同或協議價小於地質成果賬面價值時,按合同價借記“長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其差額借記“地勘發展基金”科目,按地質成果賬面價值貸記“地質成果”科目。
② 以國家地質成果投資,按評估確認價借記“地質成果”科目,貸記“國家基金”科目;同時,借記“長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科目,貸記“地質成果”科目。
(2)地質成果投資收益的核算
地勘單位以地質成果進行長期投資取得的收益,主要是聯營單位分來的利潤收入或被投資單位派發的股利。這兩部分收益與其他長期投資收益壹樣,在“投資收益”科目中進行核算。收到聯營單位分來的利潤或被投資單位派發的股利時,借記“銀行存款”或“應收股利”科目,貸記“投資收益”科目。
(3)地質成果投資收回的核算
地勘單位用地質成果對外進行投資,聯營期滿或轉讓股權收回投資時,按實際收回金額,借記“銀行存款”等科目,按該項投資的賬面金額貸記“長期投資”科目;收回金額與賬面金額之間的差額,如屬自有地質成果,借記或貸記“投資收益”科目,如屬國家地質成果,借記或貸記“國家基金”科目。具體會計處理如下:
① 以自有地質成果進行長期投資,當收回的投資金額大於該項地質成果投資的賬面價值時,按實際收回金額,借記有關資產科目,按賬面價值,貸記“長期投資——長期股權投資”科目,按其差額,貸記“投資收益”科目;當收回的投資金額小於該項地質成果投資賬面價值時,按實際收回金額,借記有關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投資收益”,按賬面價值,貸記“長期投資”科目。
② 以國家地質成果進行長期投資,當收回的投資金額大於該項地質成果投資賬面價值時,按實際收回金額,借記有關資產科目,按賬面價值,貸記“長期投資”科目,按其差額,貸記“國家基金”科目;當收回的金額小於該項地質成果賬面價值時,按實際收回金額,借記有關資產科目,按其差額,借記“國家基金”科目,按賬面價值,貸記“長期投資”科目。
3.在權益法下地質成果對外投資的核算
地勘單位采用權益法進行地質成果投資的核算,其會計處理方法與成本法有所不同,可參照長期投資中股權投資的會計處理方法處理,在此不再贅述。
(五)地質成果攤銷的會計處理
1.地質成果攤銷期限的確定
地勘單位已登記入賬的地質成果用於自行開發的,應在其收益期限內平均等額攤銷。由於開發性地質成果的受益期限與礦產地有效開采年限密切相關,壹般可根據預計礦山服務年限加以確定,沒有服務年限的,按預計受益期限不短於10年期間內攤銷。
2.地質成果攤銷的賬務處理
地勘單位自行開發的地質成果,應從開始開發利用之月起,在其有效服務年限內分期等額攤入管理費用。其賬務處理為:地質成果轉入自行開發利用時,應按其賬面價值,先轉入無形資產,再按每月地質成果的應攤銷金額,借記“管理費用”科目,貸記“累計攤銷”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