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了確保典當行健康、穩定、持續發展?建立、健全激勵和約束機制?實施績效掛鉤?充分調動員工主觀能動性和創造性?進壹步提高企業的綜合競爭力。根據本行實際?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壹、 基本原則
1、 有利於公司健康、穩定、持續發展的原則?
2、 責、權、利相統壹的原則?
3、 有利於“積聚人才”?公司與員工***同發展的原則。
二、 績效考核分配比例 凡本行操作典當業務?已辦理回贖的?即付清典當款本金和費用?按下列比例提取獎勵基金?
1、正常性的典當業務按該筆業務營業收入的5%提取獎勵基金?
2、特殊性的典當業務按本辦法之第五條規定專項辦理。 本辦法之“營業收入”指我行所得之凈營業收入(僅綜合服務費和利息部分)?如與其他典當行合作的業務應扣除其他典當行所得營業收入部分?如經他人介紹並提介紹費的應扣除介紹費。
三、 分配辦法 績效考核采取任務基數考核、逐筆計提、半年發放的辦法執行。
1、 個人業務按該筆業務的營業收入5%提取獎勵。每筆業務須由 兩人操作?分第壹責任人和第二責任人。其每筆核算計提的獎勵按照70%和30%的比例分享?如發生按照本辦法之第四條規定應承擔的損失賠償部分也相應按照同樣比例分擔?
2、 公司業務由業務員操作的業務按該筆業務的營業收入5%提取 獎勵?其中50%作為業務員獎勵?逐筆核算計提?50%作為總經理獎勵基金。總經理獎勵基金用於獎勵工作先進或有突出成績的人員。
3、獎勵基金按季發放?發放日期為次月十五日前。
四、 風險承擔 遵照責、權、利相統壹的原則?如果因典當業務發生風險而造成損失的?相關責任人員應承擔壹定的賠償責任。
1、 本辦法所指之“損失”為每筆業務的凈損失?即典當本金減去 已經收取的營業收入和收回的典當本金的差額?
2、 責任人按照凈損失金額的5%逐筆核算進行賠付?但年賠付金 額不超過其個人年度總收入的30%?
3、 賠付按照首先沖抵在風險準備金總額中相應比例部分?再沖抵 已計提未發放獎勵?再當月工資?最後現金補足的次序執行?對第壹次發生損失的?其現金補足部分可以考慮在其後的工資和提成中逐月扣除?
4、 業務人員操作業務第壹次發生損失的?按照前述辦法執行?如 再次發生損失的?除依照前述辦法執行外?立即停止其新業務的操作和工資的發放而僅發放每月600元的生活費?並責令其進行追討?限時六個月。如有必要?考慮辭退?
5、 按本辦法規定已由相關責任人承擔並作出賠付的損失?後又經 追討?
① 收回相當於上述“凈損失”部分的?首先補足在風險準備金總 額中相應比例部分?再補發原已扣除的提成獎勵?其此前如有扣發的工資也於當月予以補發?
② 收回超過“凈損失”的?首先補足在風險準備金總額中相應比 例部分?超過“凈損失”的部分再按照前述有關規定計提分成?其此前如有扣發的工資也於當月予以補發?
③ 收回部分不足彌補“凈損失”的?按照收回的金額?優先補足 在風險準備金總額中相應比例部分?其後以前扣發的提成獎勵及工資彌補“凈損失”後仍有結余的部分予以退還?於當月補發。
五、 特殊業務的獎懲辦法 鑒於此類業務在風險和收益上的特殊性?本辦法特作出如下專項規定?
1、對是否屬於特殊業務由廣業典當行總經理室討論予以制定認定標準?
2、原則上該類業務由公司指定的專門人員操作?
3、該類業務不參照前述逐筆核算計提獎勵和承擔損失的規定。其專門操作人員由總經理室根據業績給予獎勵?如發生損失的由公司承擔?但因操作人員未能完全按照公司制定的該類業務的操作流程及相關規定或未能嚴格按照所報操作方案落實執行的?仍按本辦法第四條相關規定執行。
六、 其他
1、 本辦法適用範圍為我行業務部人員(前述第三條第2款除外)。 但專門負責櫃臺傳統業務的和管理人員原則上不參照本辦法執行?而根據其工作業績由總經理室考評給予相應的獎懲。
2、 對完全按照公司業務規程和實施方案操作?但因不可抗力原 因發生的損失?操作人員個人不承擔損失賠償責任。
3、 凡參與業務提成分配及獎懲的業務人員?公司不再另行承擔 相關業務費用等開支。
4、 本辦法涉及的“風險準備金”的提取辦法參照我行財務制度的 有關規定執行。
5、總經理及常務副總經理考核辦法另行制定。
6、本辦法有關核算口徑和期限的確認以財務報表為準。
本實施細則從20年10月8日起試行?試行期壹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