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女職員在懷孕後需要由用人單位或者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攜帶好申報材料(包括新生兒出生證、本人身份證等)前往區社會勞動保險處生育保險窗口辦理相關手續;
2.工作人員受理資料、核準、簽發醫療證;
3.生育女職員產假滿壹個月之內(各地政策有所差異,具體可咨詢當地社保中心),由用人單位或者街道/鎮勞動保障服務站工作人員攜帶好相關資料前往區社會勞動保險處生育保險窗口辦理待遇結算手續;
4.工作人員受理資料、核準、支付生育醫療費和生育津貼。
壹、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用人單位為職工累計繳費滿1年以上,並且繼續為其繳費;
2、符合國家和省人口與計劃生育規定。
二、生育保險報銷範圍:
1、生育醫療費。
女職工生育的檢查費、接生費、手術費、住院費和藥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超出規定的醫療業務費和藥費(含自費藥品和營養藥品的藥費)由職工個人負擔。
女職工生育出院後,因生育引起疾病的醫療費,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其它疾病的醫療費,按照醫療保險待遇的規定辦理。女職工產假期滿後,因病需要休息治療的,按照有關病假待遇和醫療保險待遇規定辦理。
(1)、所需材料:
《生育服務證》原件及復印件壹份;嬰兒出生證明復印件壹份;醫學診斷證明書復印件壹份;所有收據、處方(中、西藥費)原件,按日期先後順利整理齊;《生育保險醫療費用手工報銷申報表》壹份(須用黑色簽字筆填寫)。
(2)、提交時間:每月1-10日(嬰兒出生後的2個月後辦理)。
(3)、經辦流程:參保單位經辦人持以上材料上報社保中心,受理審批後30個工作日支付生育醫療(產前檢查)費用。
2、生育津貼。
女職工依法享受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按本企業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1)、所需材料:
《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生育服務證》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嬰兒出生證明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醫學診斷證明書原件及復印件壹份;
《申領生育津貼人員信息登記表》壹式兩份(須用黑色簽字筆填寫)。
註:以上復印件必須用A4紙。
(2)、提交時間:每月1-10日(嬰兒出生後的2個月後辦理)。
(3)、經辦流程:單位經辦人持以上材料上報社保中心,受理審批後30個工作日支付生育津貼費用。
符合享受晚育(滿二十三歲)獎勵津貼條件的,夫妻雙方應在《申領生育津貼人員信息登記表》中選擇享受晚育津貼的對象,且夫妻雙方本人簽字確認,並由雙方單位蓋章。
夫妻雙方均已參加生育保險的,由女方單位填報《申領生育津貼人員信息登記表》;女方未參加生育保險,男方已參加生育保險,且由男方享受晚育津貼,則男方單位須填報《申領生育津貼人員信息登記表》(壹式兩份)並進行申報工作。
三、生育津貼多久內報銷有效
生育津貼多久內報銷有效,各地標準不壹。用人單位在職工生育30日內憑登記表、出生醫學證明、出院小結等證明材料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手續。社保經辦機構將職工生育津貼、護理假津貼撥付給用人單位。用人單位必須將其用於職工在產假、護理假期間內應享受的工資及福利待遇。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五十六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津貼:
(壹)女職工生育享受產假;
(二)享受計劃生育手術休假;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生育津貼按照職工所在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計發。
《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
第八條 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按照女職工產假前工資的標準由用人單位支付。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對已經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對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