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濟手段。常用的主要有財政包括稅收手段、儲備糧吞吐手段、進出口手段等。
法律手段。運用糧食生產和流通的法律法規來規範約束生產和流通行為。
法律依據
《糧食流通管理條例》
第三章 宏觀調控
第二十六條 國家采取政策性糧食購銷、糧食進出口等多種經濟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加強對糧食市場的調控,保持全國糧食供求總量基本平衡和市場基本穩定。
第二十七條 國家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糧食儲備制度。糧食儲備用於調節糧食供求、穩定糧食市場,以及應對重大自然災害或者其他突發事件等情況。
政策性糧食的采購和銷售,原則上通過規範的糧食交易中心公開進行,也可以通過國家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
第二十八條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建立健全糧食風險基金制度。糧食風險基金主要用於支持糧食儲備、穩定糧食市場等。
國務院和地方人民政府財政部門負責糧食風險基金的監督管理,確保專款專用。
第二十九條 為保障市場供應、保護種糧農民利益,必要時可由國務院根據糧食安全形勢,結合財政狀況,決定對重點糧食品種在糧食主產區實行政策性收儲。
當糧食價格顯著上漲或者有可能顯著上漲時,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中華人民***和國價格法》的規定,采取價格幹預措施。
第三十條 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農業農村、統計、市場監督管理等部門負責糧食市場供求形勢的監測和預警分析,健全監測和預警體系,完善糧食供需抽查制度,發布糧食生產、消費、價格、質量等信息。
第三十壹條 國家鼓勵糧食主產區和主銷區以多種形式建立穩定的產銷關系,鼓勵培育生產、收購、儲存、加工、銷售壹體化的糧食企業,支持建設糧食生產、加工、物流基地或者園區,加強對政府儲備糧油倉儲物流設施的保護,鼓勵發展訂單農業。在執行政策性收儲時國家給予必要的經濟優惠,並在糧食運輸方面給予優先安排。
第三十二條 在重大自然災害、重大疫情或者其他突發事件引起糧食市場供求異常波動時,國家實施糧食應急機制。
第三十三條 國家建立突發事件的糧食應急體系。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全國的糧食應急預案,報請國務院批準。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的實際情況,制定本行政區域的糧食應急預案。
第三十四條 啟動全國的糧食應急預案,由國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及國家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建議,報國務院批準後實施。
啟動省、自治區、直轄市的糧食應急預案,由省、自治區、直轄市發展改革部門及糧食和儲備行政管理部門提出建議,報本級人民政府決定,並向國務院報告。
設區的市級、縣級人民政府糧食應急預案的制定和啟動,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決定。
第三十五條 糧食應急預案啟動後,糧食經營者必須按照國家要求承擔應急任務,服從國家的統壹安排和調度,保證應急的需要。
第三十六條 國家鼓勵發展糧食產業經濟,提高優質糧食供給水平,鼓勵糧食產業化龍頭企業提供安全優質的糧食產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