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應當以收定支,收支平衡。主要是用人單位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個人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基本醫療保險費的利息;基本醫療保險滯納金;依法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基金的其他資金。
2.個人賬戶
個人賬戶是指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根據國家技術監督局發放的社會保障號為每個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建立,記錄單位按規定轉移的養老保險費和個人繳納的全部養老保險費,作為參加社會養老保險的人員退休時計算和發放個人賬戶養老保險費的依據。
擴展數據
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
根據《國務院關於建立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決定》
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應當劃定各自的支付範圍,分別核算,不得相互占用。確定統籌基金的起付標準和最高支付限額,起付標準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額原則上控制在當地職工年平均工資的4倍左右。
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個人賬戶支付或由個人自負。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主要從統籌基金中支付,個人也要承擔壹定比例。超過最高支付限額的醫療費用,可以通過商業醫療保險等方式解決。
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的醫療費用的具體起付標準、最高支付限額和個人負擔比例,由統籌地區按照收支平衡的原則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