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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企禁止明股實債的規定

債權人遲延又稱受領遲延,是指債權人對於債務人已經提供的給付,未為受領或未為其他給付完成所必須的協助的事實。

 這種投資方式,既是監管機構與被監管機構之間狗抓耗子的遊戲,也是借款人為優化財務報表,降低杠桿之需。通過明和實的轉換,借款人達到既借入資金又不增加負債,甚至能增加凈資產目的,而出借人在保障權益前提下既借出了資金,又能獲得穩定收益,對各方而言皆大歡喜。但是在降杠桿、去影子銀行的大背景下,面臨著諸多的法律風險。那麽,如何判定明股實債,這種投資方式又存在哪些法律風險呢?筆者從以下兩個方面談談。

明股實債(也叫名股實債)不是壹個法律概念,它泛指投資方以股權名義進行投資,通過約定剛性兌付、固定收益等條款,最終實現保本退出的融資方式。

明股實債目前已成為壹種非常常見的融資模式,它有優化財務報表、繞開放貸資格限制、不占用企業的信用額度等優勢。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範第4號》把明股實債分為回購、第三方收購、定期分紅、對賭等常見模式。

作者認為把對賭作為明股實債不合適,因為明股實債在將來投資方肯定是要退出的,沒有長期持股的意思;而在對賭中,投資方是否退出要根據融資方是否達到約定的業績條件而定。

債權人遲延包括兩個方面的內容,壹是受領遲延,另壹是債權人未盡其他協助義務。其中,受領遲延是債權人遲延的最常見的表現形式。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和國民法典》

第六百六十七條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貸款人借款,到期返還借款並支付利息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條 禁止高利放貸,借款的利率不得違反國家有關規定。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沒有約定的,視為沒有利息。借款合同對支付利息約定不明確,當事人不能達成補充協議的,按照當地或者當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習慣、市場利率等因素確定利息;自然人之間借款的,視為沒有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