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6年,為了增強礦產資源對國民經濟和社會可持續發展的保障能力,提高礦產資源管理宏觀調控水平,加大國家財政對礦產資源勘查投入力度,鼓勵和引導社會資金投入,建立礦產資源勘查投入良性循環機制,根據《國務院關於加強地質工作的決定》的有關規定,中央財政設立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壹、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特點
(壹)重點支持國家急需稀缺礦種的高風險勘查
地勘基金主要用於支持重點成礦區帶、重點礦種的礦產前期勘查,對於可以全部由企業投資的商業性礦產資源勘查項目,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原則上不再投資。地勘基金支持的礦種範圍主要是以國家確定的重點成礦區帶的煤、煤層氣、鈾、鐵、銅、鋁、鉛、鋅、錳、鎳、鉀鹽、金等重點礦種為主,適當兼顧國家急需的其他重要礦產;工作程度原則上控制到普查,需要進行井田劃分且構造復雜的煤炭勘查區可以做到詳查。
(二)按照市場經濟原則運作中央地質勘查基金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項目,其立項全過程公開,在符合資質要求的前提下,各類勘查主體壹律平等,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優選項目和勘查單位;采取開放式運作原則,鼓勵各種所有制法人單位根據《立項指南》要求申報項目,鼓勵地方財政資金、社會資本參與項目投資,***享收益、***擔風險;按照合同制管理原則,約定合作各方的權益、責任和義務。
(三)強調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對社會資金的引導和拉動作用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投資在國家整個礦產勘查投資領域中畢竟只是壹個方面,要加大勘查投入,提高礦產資源保障程度,根本的還要依靠勘查市場的繁榮與社會資金的投入。因此,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通過權威論證立項和開放運作,帶動地方資金、社會資本***同合作,發揮基金在商業性礦產勘查中的導向作用,提高財政資金的投資效益。
(四)中央地質勘查基金要求回報,但不以收益最大化為目標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是壹種產業發展風險基金,它不同於壹般的投資行為,也不同於以往用於資助或補貼國有地勘單位的礦產資源補償費,更不是傳統意義上的財政撥款地勘費。按照公***財政的要求,國家公益性地質工作應由國家財政出資,而商業性地質工作由社會和企業出資。建立中央地質勘查基金,主要用於支持重點成礦區帶、重點礦種的前期勘查。作為公益性地質工作與商業性地質工作的銜接,地勘基金承擔高風險的礦產前期勘查任務。中央地質勘查基金與合作各方按照市場運作的方式,將項目勘查取得的礦業權有償出讓,取得收益後,按照各方投資比例進行分配,從而實現了礦業權的有償出讓和投資各方的收益。通過基金與社會資本的合作,降低社會資本的風險,拉動社會資金的投入,形成“***擔風險、***享收益”的機制,實現地勘投入多元化的同時,地勘基金也可以實現滾動發展和良性循環。
二、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作用
礦產品屬於資源性產品,礦產資源勘查是經濟社會發展的先行性、基礎性工作。近年來,隨著我國經濟的快速發展和社會的全面進步,礦產品供需矛盾日益突出,目前已經成為制約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重要因素。為了保持國民經濟的健康、快速發展,從“十五”開始,國家通過財政政策、貨幣政策等宏觀調控手段加大了對宏觀經濟的調控力度。礦產資源的勘查開發及其供給,關系著國家的產業政策、投資政策、價格政策等壹系列經濟政策,對礦產資源勘查的投入又涉及貨幣政策、財政政策等。中央地勘基金的設立和運行,無疑影響著礦產資源勘查甚至開發的品種、數量、質量,影響著資源供給和相關產業發展,進而影響著國民經濟的發展。因此,國家設立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壹個主要目的就是要在加大財政對礦產資源前期勘查投入的同時,增強國家對資源勘查開發的宏觀調控能力。
三、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機制
(壹)在基金投資方向上的創新
按照全球資源形勢的變化,不斷調整支持的重點,特別註意體現國家的意誌,集中力量做好國民經濟發展急需緊缺、大宗重要礦產的勘查工作。
(二)在項目立項實施上的創新
地勘基金以“自上而下”立項方式為重點,“自下而上”項目為補充,著重安排適宜整裝勘查的項目,力求取得有宏觀影響的成果。
所謂“自上而下”立項,是指由地勘基金管理機構根據國土資源大調查和其他公益性地質工作成果,進行項目選區論證,提出尚未登記礦業權的礦產資源勘查項目,經國土資源部和財政部論證確定項目並發布公告,通過招投標等競爭方式優選勘查單位;“自下而上”立項,是指礦業權人按照地勘基金年度立項指南的有關要求編寫立項報告,經省級管理部門初審後向基金管理中心申報,經組織專家對項目進行論證後,報國土資源部、財政部批準立項。
(三)成果處置的創新
實行中央地質勘查基金退出機制,基金項目完成後,對不能取得礦產資源量、沒有進壹步勘查意義的,地勘基金投資按規定程序經批準後予以核銷。對能取得礦產資源量、可供進壹步勘查的,屬於地勘基金全額投資的項目,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通過市場競爭方式有償出讓礦業權;合作投資的項目,基金按照合同約定轉讓其權益,合作的其他投資方有優先購買權,即達到預定的前期風險勘查目的後,基金通過出讓礦業權或轉讓權益的方式退出,交由社會資金承接進壹步勘查開發工作,在促進商業性礦產勘查的同時,推動礦產資源的有償使用。
(四)管理方式
《中央地質勘查基金(周轉金)管理暫行辦法》對中央地質勘查基金的管理機構職責分工、項目及預算管理、財務管理、成果管理及礦業權處置、監督檢查等方面做出了明確規定。地勘基金勘查項目實行合同制管理,通過合同約定各方的權益、責任和義務。基金將建立完善的監理制度,采取委托專業的勘查項目監理機構,按照勘查工作規範、技術規程等嚴格實施項目施工監理和成果檢查驗收,實施對項目全過程的經費、工期和質量監管,確保勘查基金有效投入和取得成果。
(五)收益分配
基金投資項目的收益分配,將充分兼顧中央、地方、有關合作方及項目勘查單位的利益。基金全額投資的項目,其礦業權出讓收入扣除留給項目勘查單位壹定比例的收益後,由中央與地方按固定比例分成;合作投資的地勘基金項目,扣除應支付項目勘查單位的收益後,由合作各方按投資比例分享權益。留給項目勘查單位的收益比例,按照礦種、項目類型等反映找礦難度因素區別確定,實行找礦智力勞動權益化並且量化,充分體現勘查單位的找礦智力勞動收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