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銀行存款
貸:遞延收益
在有效期內分配時(用於工程項目的可以是工程剩下有效期內):
借:遞延收益
貸:營業外收入
關於該部分收入是否計入征稅收入,
根據《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規定:
收入總額中的下列收入為不征稅收入:
1、財政撥款
2、依法收取並納入財政管理的行政事業性收費、政府性基金;
3、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六條同時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七條第(壹)項所稱財政撥款,是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第(三)項所稱國務院規定的其他不征稅收入是指企業取得的,由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
“財稅〔2008〕151號文”以及“關於企業所得稅若幹問題的規定”兩個文件明文規定:屬於不征稅收入的財政撥款僅指各級人民政府對納入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組織撥付的財政資金。除國務院財政、稅務主管部門規定專項用途並經國務院批準的財政性資金外,對我市企業取得的財政撥付款項,不論是否具有指定用途,壹律並入取得當期應納稅所得額計征企業所得稅。
明確不征稅收入和免稅收入的區別。首先,“不征稅收入”應該符合《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及其實施條例的相關規定。對此,我們可以簡單的理解為,符合規定的不征稅收入,是不需要繳稅的。其次,免稅收入與不征稅收入是兩個不同的概念。免稅收入是企業所得稅稅收優惠形式之壹,《中華人民***和國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對其有明確的規定,它是稅法中用以減輕某些特定納稅人稅收負擔的特殊規定。企業在申報企業所得稅時,應該把取得應稅收入有關支出項目和免稅收入有關支出項目應分別核算,沒有分別核算或確實難以劃分支出的,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同意,納稅人可采取分攤比例法確定納稅收入總額應分攤的成本費用金額。
壹、對企業在2008年1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期間從縣級以上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及其他部門取得的應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以作為不征稅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從收入總額中減除:
(壹)企業能夠提供資金撥付文件,且文件中規定該資金的專項用途;
(二)財政部門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對該資金有專門的資金管理辦法或具體管理要求;
(三)企業對該資金以及以該資金發生的支出單獨進行核算。
二、根據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上述不征稅收入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費用,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用於支出所形成的資產,其計算的折舊、攤銷不得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三、企業將符合本通知第壹條規定條件的財政性資金作不征稅收入處理後,在5年(60個月)內未發生支出且未繳回財政或其他撥付資金的政府部門的部分,應重新計入取得該資金第六年的收入總額;重新計入收入總額的財政性資金發生的支出,允許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扣除。
補充:
如果妳單位是由於發生了營業稅應稅行為而收到的服務外包扶持資金,應按相應營業稅稅目計算繳納營業稅;未發生營業稅應稅行為而收到的財政補貼,不征收營業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