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按每滿壹年增發壹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失業保險費繳費時間按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累計計算。
失業保險金的計算公式為:當期失業保險金=當期繳費基數×繳費比例。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其本人累計繳費時間長短的不同,劃分為三個檔次:
1。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最長能夠領取18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最長能夠領取24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只有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費滿1年,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已辦理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失業人員才能持相關資料到勞動保險機構申請辦理。如果單位未繳納該項保險,則職工無法申領。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是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納失業保險費的時間確定的:累計繳費時間滿5年的,可以領取13個月的失業保險金。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條件具體如下:
1、在領取之前,按照規定,用人單位和員工已經繳納失業金夠壹年或者壹年以上的,具體如下:
(1)失業人員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累計繳費滿壹年不足五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二個月;
(2)累計繳費滿五年不足十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十八個月;
(3)累計繳費十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二十四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與前次失業應當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最長不超過二十四個月;
2、非員工本人的原因而離職的;
3、在失業之後,員工有意向繼續尋找工作,並且具有個人求職要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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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依據:
《失業保險條例》第十七條失業人員失業前所在單位和本人按照規定累計繳費時間滿1年不足5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2個月計繳費時間滿5年不足10年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18個月計繳費時間10年以上的,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為24個月。重新就業後,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重新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可以與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並計算,但是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中華人民***和國社會保險法》
第四十四條職工應當參加失業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同繳納失業保險費。
第四十五條失業人員符合下列條件的,從失業保險基金中領取失業保險金:
(壹)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壹年的;
(二)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
(三)已經進行失業登記,並有求職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