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總預算和本級預算的執行;審查和批準本級預算調整方案;審查和批準本級政府決算(以下簡稱本級決算);撤銷本級人民政府和下壹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關於預算、決算的不適當的決定、命令和決議。第四條經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批準的預算,非經法定程序,不得變更。第五條公民或者組織有權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其他有關國家機關違反預算法律、法規和預算的行為進行檢舉和控告,任何人不得壓制和打擊報復。第二章預算的審批第六條各部門、各單位必須依法編制部門預算和單位預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以下簡稱各級人民政府)必須依法編制總預算草案和本級預算草案,本級預算草案分為總預算和政府性基金預算。
本級預算草案必須列入下級預算科目,並逐步列入下級預算科目。經常性支出按本級預算單位編制,建設性支出、基金支出和對下級的補助支出按類別和幾個大項目編制。
本級預算草案應當在財政年度開始前完成。第七條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包括經濟建設工作委員會、計劃預算工作委員會等負責預算審查和監督的工作機構,下同)應當及時了解預算草案的編制情況,調查了解有關部門對預算安排的意見。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在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會議舉行的四十五日前,向本級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報告預算草案的編制情況,報送總預算草案和本級預算草案,並提交與本級預算草案有關的下列材料:
(壹)壹般預算收支表和政府性基金收支表的科目和重要項目;
(二)各部門的預算;
(三)建設支出和基金支出類別清單及部分重大項目清單;
(四)按類別劃分的上級財政返還和下級財政補助支出表;
(五)農業、教育、科技、環境保護、計劃生育和社會保障支出表;
(六)本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指定的項目清單。
前款所列材料應當附有相關說明。第九條省、市(地級以上,下同)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應當自收到預算草案之日起二十日內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審查意見。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提出的對預算草案的初步審查意見送達同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後,財政部門應當在十日內將初步審查意見的采納情況報告人民代表大會財政經濟委員會或者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財政經濟工作委員會。
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應當在收到預算草案後20日內,對預算草案進行初步審查,提出初步審查意見,送達同級人民政府。人民政府應當在十日內向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報告初審意見的采納情況。第十條對預算草案,主要審查以下內容:
(壹)是否符合預算法和有關法律法規;
(二)收支基礎:實行量入為出、收支平衡的原則;是否符合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及相關財政經濟政策;
(三)預算收入與經濟增長相適應原則的執行情況;是否隱瞞或者遺漏按照規定必須納入預算的收入;
(四)預算支出的結構;是否貫徹勤儉節約的方針,確保重點,統籌兼顧,在保證政府公共支出合理需要的前提下,妥善安排其他預算支出;
(五)群眾關心的預算收支重大問題是否得到妥善安排;
(六)其他重要事項。
在審查預算草案的同時,還應當審查人民政府為實現預算擬采取的措施是否合法、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