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業和其他社會力量通過中國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對下列宣傳文化事業的捐贈,可就年應納稅所得額10%以內的部分在稅前扣除:
國家重點交響樂團、芭蕾舞團、歌劇公司、京劇公司等全國性藝術表演團體;
公共圖書館、博物館、科技館、美術館、革命歷史紀念館;
重點文物保護單位;
文化行政部門所屬的非生產經營性文化館、群眾藝術館接受的社會公益活動、項目和文化設施的捐贈。
下列組織的公益性和救濟性捐贈,可在年應納稅所得額的3%以內扣除:光華科技基金會、中國人口福利基金會、中國文學藝術基金會、希望工程基金會、宋慶齡基金會、減災委員會、中國紅十字會、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全國老齡基金會、老區促進會、中國青年誌願者協會、中國聽力學發展基金會、中國之友研究基金會、中國初級衛生保健基金會、 中華環境保護基金會、中國國防科學交流基金會、中國綠色基金會、聯合國兒童基金會、中國癌癥研究基金會、中國光彩促進會等通過中國社會文化發展基金會進行的慈善、救濟性捐贈,除應納稅所得額可在10%內扣除外。
經民政部門批準的其他非營利性公益組織。上述規定以外的公益、救濟性捐贈,以及納稅人直接向受贈人提供的捐贈,不得在所得稅前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