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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溪門診統籌報銷比例

本溪門診統籌報銷比例是多少

本溪門診統籌報銷比例根據就診醫療機構的級別和參保人員的類別而有所不同。壹般來說,對於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在基層醫療機構(如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等)就診的,門診統籌報銷比例為50%左右;在縣級醫療機構就診的,門診統籌報銷比例為40%左右;在市級及以上醫療機構就診的,門診統籌報銷比例為30%左右。對於城鎮職工醫保參保人,門診統籌報銷比例則根據個人賬戶余額和醫院級別而有所不同。

對於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在壹級醫院(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診的,報銷比例為50%,起付標準為200元;在二級醫院就診的,報銷比例為45%,起付標準為500元;在三級醫院就診的,報銷比例為40%,起付標準為800元。

對於城鎮職工醫保參保人,在壹級醫院(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診的,報銷比例為75%,起付標準為300元;在二級醫院就診的,報銷比例為70%,起付標準為600元;在三級醫院就診的,報銷比例為65%,起付標準為900元。

需要註意的是,對於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在壹級醫院(含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診的,單次報銷比例最高不超過40%。對於城鎮職工醫保參保人來說,單次報銷比例最高不超過60%。

綜上所述,本溪門診統籌報銷比例因就診醫療機構的級別和參保人員的類別而有所不同。城鄉居民醫保參保人在基層醫療機構就診的門診統籌報銷比例為50%左右,而在縣級、市級及以上醫療機構的門診統籌報銷比例則較低。城鎮職工醫保參保人的門診統籌報銷比例則根據個人賬戶余額和醫院級別而有所不同。

法律依據:

《本溪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二十七條: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按照下列規定報銷:

(壹)參保人員在基層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普通門診醫療費用,符合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範圍的,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50%的比例報銷,年度累計最高支付限額為200元。

(二)參保人員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藥的費用,由個人賬戶支付。

(三)參保人員因病情需要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門診檢查、治療、購藥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以下比例支付:在二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85%的比例報銷;在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80%的比例報銷;退休人員在二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90%的比例報銷;在三級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費用,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按85%的比例報銷。

《本溪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二十八條:參保人員在定點醫療機構門診就醫,發生的符合醫療保險政策規定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負擔壹部分,其余部分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具體結算辦法按照本溪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