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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人民政府關於印發《河北省貧困學生資助管理辦法》的通知

第壹條為了管好用好“貧困生基金”,幫助我省城鄉無力支付學費、上不起大學的學生在高等學校學習,制定本辦法。第二條省、市、縣(市、區)設立“貧困學生基金”。基金的來源主要是政府撥款,也可以通過社會捐贈籌集。“貧困生基金”存儲在專門的銀行賬戶,所得利息用於資助當年被國內普通高校錄取、家庭特別困難、品學兼優、戶籍在河北的學生的全部或部分學費及其他必要支出,以貸款形式發放。第三條“貧困生基金”貸款采取壹次性申請、審批、入學前借款的方式。學生入學後,可通過現有的優秀學生獎學金、貧困生資助、勤工儉學等資助形式解決學習和生活中的困難。第四條貧困學生貸款額度為每生1500-3000元。具體數額取決於學生的家庭困難程度、高校收取的學費和必要的開支。第五條申請貧困生資助的學生,須持高考錄取通知書、家庭經濟狀況證明和高中階段學習成績鑒定材料,向戶籍所在地縣(市、區)貧困生資助管理辦公室提交貸款申請。其中:城市學生由父母(或監護人)工作單位或街道辦事處出具相關證明,農村學生由村委會、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相關證明。學生的學業狀況由畢業學校評定。第六條獲得“貧困學生基金”的學生,原則上應在畢業後兩年內還清貸款。其中:考上省內重點大學,畢業後留在省內的,視其學業情況可減半還貸;被省外高校錄取,畢業後回我省工作的,免除壹切貸款;考入我省部委院校,畢業後留在我省工作的,區別學歷條件,可減半償還貸款或免除全部貸款;畢業後到省內鄉鎮企業、老山區貧困縣鄉、艱苦行業壹線服務並簽訂五年以上服務協議的,免除全部貸款;畢業後繼續深造(考取研究生學位或出國留學)者,可在畢業或完成學業後兩年內償還貸款,回我省工作者免除壹切貸款。第七條省、市、縣(市、區)政府分別成立“貧困生基金”管理委員會,由分管教育的領導同誌擔任主任,成員由同級教育、財政、審計、監察部門的壹名負責同誌擔任。委員會下設經費管理辦公室,設在同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日常工作。第八條省基金管理辦公室主要負責審批城市貸款申請,並撥付和回收貸款,監督檢查貸款的發放和使用,向社會籌集資金。

市資金管理辦公室負責向省申請貸款,向各縣(市、區)撥付貸款,定期向省資金管理辦公室報告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並向社會籌集資金。

縣(市、區)基金管理辦公室負責向市申請貸款,發放、收回和減免本地來源的貧困學生貸款,定期向市基金管理辦公室報告基金管理和使用情況,並向社會籌集資金。第九條省基金管理辦公室根據貸款協議,於每年6月將資金壹次性撥付到各市。根據貸款協議,市資金管理辦公室將於每年7月向所轄縣(市、區)撥付資金。各縣(市、區)資金管理辦公室要提高工作效率,確保在高校秋季開學前將貸款發放到貧困學生手中。第十條“貧困學生基金”的使用接受同級審計、監察部門的監督並向社會公布。第十壹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第十二條本辦法由省“貧困學生基金”管理委員會辦公室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