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安置補助。按月工資基數計算,10周年內復員到大中城市的,每年發放0.5個月,超過10周年的,從11年起,每年發放1.5個月;轉業到縣市以下的,相應增發0.5個月。其中,軍齡不滿1周年。
三是返鄉生產補貼。復員回農村的士官按月工資基數發放,軍齡每滿1年發放1.5個月。
四是醫療生活補助。對患有慢性病的轉業士官,視病情輕重,經軍級以上機關批準,給予醫療補貼和生活補助,最高5000元,最低1200元。
五是獎勵工資。符合當年發放獎勵工資條件的,按工資收入標準發放1個月。
第六,住房補貼和公積金。退出軍隊住房後,按照個人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累計額發放。服役期滿後,住房津貼和公積金總額為下士38000元左右,中士62000元,上士93000元,四級軍士長654380+024000元。具體數額根據個人職級、工資等級等不同而不同。
第七,退休醫保。由財政部門將個人賬戶中的個人繳費、國家補貼本息和軍齡補貼轉入安置地社會保險機構或支付給個人。
:復員士官費用結算
轉業士官退役經費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復員經費:包括基本復員費、安置補助費和返鄉生產補助費。大中城市、縣市以下地區和回農村復員經費是有區別的。
2.壹次性退休費:按照1年每工齡4500元的標準逐年累計。(功勛與額外發行)
3.住房公積金:本項目包括住房補貼和住房公積金。具體看自己的公積金和住房補貼項目,各地有差異。
4.保險資金:主要包括醫療保險、養老保險、職業年金等。
5.其他:獎勵工資、復員差旅費等。
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退伍軍人安置條例》
第四條全社會應當尊重和優待退役士兵,支持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有義務接收和安置退役士兵。在招收或聘用工作人員時,同等條件下應優先招收和聘用退役士兵。報考公務員、事業單位職位的退役士兵,其在部隊的現役經歷視同基層工作經歷。接收安置退役士兵的單位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優惠政策。
第五條國務院退役士兵安置主管部門負責全國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的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軍隊有關部門應當在各自職責範圍內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第六條退役士兵應當遵守退役士兵安置法律法規,服從人民政府的安置。
第七條對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做出突出貢獻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