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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水利建設基金征收使用管理辦法

第壹章 總則第壹條 為加快水利建設步伐,提高水利工程設施防洪抗災能力,促進社會經濟持續、快速、健康發展,根據國家有關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行政區域內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使用和管理。第三條 水利建設基金是用於水利建設的專項資金。全省建立省、市(含州、直管市,下同)、縣(含縣級市、省轄市所屬區,下同)三級水利建設基金。第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加強對水利建設基金籌集、使用和管理工作的領導。各級財政、計劃、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應各司其職、通力協作,切實收好、用好、管好水利建設基金。各有關繳納和代征代繳水利建設基金的部門和單位,應嚴格履行繳納水利建設基金的義務。第二章 水利建設基金的來源和標準第五條 從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中提取3%。應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的政府性基金(收費、附加)項目包括:公路養路費、公路建設基金(含高等級公路建設資金)、車輛通行費、公路運輸管理費、與中央分成的地方電力建設基金、公安和交通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市政設施配套費。第六條 從年度新增財政收入中剔除列收列支、政策性先征後返及按規定上解後,提取10%。第七條 非農業建設征用土地,向用地單位按畝征收壹定數額的水利建設基金。具體標準為:武漢市耕地每畝2000元,非耕地每畝1500元;市州城區(含省直管市城區)耕地每畝1500元,非耕地500元;鄉鎮耕地每畝500元,非耕地300元。

下列建設項目用地免征水利建設基金:經中央和省政府確定的基礎設施、基礎產業和支柱產業的大型項目,高科技並能帶動行業技術進步的項目,跨地區並對全國經濟發展有重大影響的項目;經國家有關部門批準用於解決城鎮居民住房困難的經濟實用商品房開發工程;社會民政福利工程;軍隊、學校、科研機構的基本建設項目。第八條 有重點防洪任務的下列城市,從征收的城市維護建設稅中劃出15%。有重點防洪任務的城市包括:武漢、荊州、黃石;襄樊、宜昌、鹹寧、黃岡、鄂州(不含所轄縣、市);荊門(不含京山縣)、仙桃、潛江、天門市。第九條 經省人民政府批準征收的防汛費、河道堤防工程修建維護管理費,統壹納入水利建設基金,原管理辦法不變。第三章 水利建設基金的籌集辦法第十條 水利建設基金屬政府性基金,應按預算級次分別繳入同級金庫,實行預算管理。

水利建設基金的征集工作由各級財政部門負責。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和審計部門要積極配合財政部門做好水利建設基金征集的有關工作。第十壹條 水利建設基金的征集數額,由繳納水利建設基金的部門和單位據實申報,經同級財政、審計、水行政主管部門核實後,財政部門下達,並抄送同級計劃部門。年度終了,財政部門會同水行政主管部門、審計部門對各項應繳納的水利建設基金進行清算。第十二條 從養路費(含高等級公路建設專項資金)中提取水利建設基金,除武漢市留用部分由武漢市征收外,其他全部由省交通廳直接繳入省級金庫。第十三條 從車輛通行費中提取水利建設基金,屬於交通部門負責征收的車輛通行費,由省交通廳繳入同級金庫;屬於非交通部門征收的車輛通行費,由收取車輛通行費的部門和單位據實繳入同級金庫。第十四條 從公路運輸管理費、征地管理費和市政設施配套費中提取水利建設基金,分別由本級交通、土地和城市建設主管部門據實繳入同級金庫。第十五條 從與中央分成的地方電力建設基金和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中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由省財政廳從其財政專戶中直接劃入同級金庫。

市場管理費、個體工商業管理費中,屬武漢市留用的部分,由武漢市財政局直接劃轉。第十六條 從交通、公安部門的駕駛員培訓費中提取水利建設基金,由交通、公安部門所屬駕校按季直接繳入同級金庫。公安部門在發放駕駛執照時,應查驗駕駛學校繳納水利建設基金憑據。第十七條 從非農業建設征用土地中征集水利建設基金,由土地管理部門在審批土地使用手續時代征,並據實繳入同級金庫。屬於國家審批的,由省土地管理局代征代繳。

各級土地管理部門在代征水利建設基金時,同級財政部門可根據其實際代征額,安排撥付3%的代征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