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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除勞動合同的工傷賠償標準

用人單位違法解除與受傷害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的,賠償標準為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兩個月工資;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補償壹個月工資。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根據工傷等級給予員工相應的補償:

壹、壹至四級傷殘待遇標準

壹次性傷殘津貼

1,壹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7個月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5個月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3個月。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21個月。

享受月傷殘津貼(按月發放)

1,壹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90%

2.二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5%

3、三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80%

4、四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5%

(註: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工傷保險基金補足差額。)

二、五、六級傷殘待遇標準

壹次性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18個月。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16個月。

傷殘津貼

1,五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70%

2、六級傷殘津貼=本人工資×60%

(註:工傷職工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支付傷殘津貼。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三、七至十級傷殘待遇標準

壹次性傷殘津貼

1,七級傷殘=本人工資×13個月。

2.八級傷殘=本人工資×11個月。

3.九級傷殘=本人工資×9個月

4.十級傷殘=本人工資×7個月。

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用人單位支付壹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具體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比如《河北省工傷保險實施辦法》第三十三條。

工傷死亡待遇標準

1,喪葬補助金=統籌地區職工月平均工資×6個月。

2、壹次性工亡補助金=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3、供養親屬撫恤金標準

配偶=員工工資×40%,其他親屬=員工工資×30%。

殘疾職工在帶薪停職期間因工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壹級至四級殘疾職工在停薪留職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壹款規定的待遇。

因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失蹤發生事故的處理標準。

1.職工因公外出工作發生事故或者搶險救災期間下落不明的,自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常發放工資。

2.從第四個月起停止發放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恤金。

3、生活困難的,可以預支50%的壹次性死亡撫恤金。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辦理。

工傷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計算標準是,工傷認定後,勞動合同期滿或者勞動者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向勞動者支付壹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傷殘就業補助金;壹般根據工傷和傷殘等級給予職工相應的補償和補助。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 * *經濟補償金按照勞動者在本單位工作每滿壹年支付壹個月工資的標準支付。六個月以上不滿壹年的,按壹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向勞動者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

第四十八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勞動者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繼續履行;勞動者不要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或者勞動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用人單位應當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條的規定支付賠償金。

第八十七條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按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