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依法承擔全市群眾團體、跨區縣(自治縣)社團、基金會、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和監督責任。指導和監督區縣(自治縣)社區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制定優惠政策、標準和措施;擬定接收安置退役士兵、轉業幹部、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役軍人的政策和工作計劃;承辦烈士的批準、復查和褒揚工作;市級重點烈士紀念建築保護單位的評審和報批工作;組織指導擁軍優屬工作,承擔市雙擁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四)制定自然災害生活救助政策;負責核實和上報災情;管理和發放市級救災款物,監督其使用,組織和指導社會捐贈。
(五)制定社會救助規劃、政策和標準,完善城鄉社會救助體系;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等工作。
(六)制定城鄉基層自治建設和社區建設政策,指導社區服務體系建設;承擔基層政權建設相關工作,指導村(居)民委員會和城鄉社區建設。
(七)制定行政區劃規劃和政策;負責縣級以下行政區劃調整的審批,承擔縣級以上行政區劃調整的申報工作;負責地名;負責全市行政區劃界線管理。
(八)制定各種福利設施的社會福利發展規劃、政策和標準並組織實施;負責城鎮“三無”和農村“五保”老人的供養和管理;負責管理社會養老機構。
(九)組織制定促進慈善事業的政策,推動慈善事業發展;組織和指導社會捐贈工作;制定福利彩票發行管理辦法,管理本級福利基金,監督和指導全市福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
(十)制定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和兒童收養政策,指導婚姻、殯葬和兒童收養服務機構的管理;負責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十壹)組織制定全市社會工作發展規劃、政策和專業規範,推進社會工作人才和相關誌願者隊伍建設。
(十二)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