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提取住房公積金的申請條件
1.購買、建造、翻新和大修自住住房
2 .償還產權人擁有的住房貸款本息。
3.用於自住的出租房屋。
4.退休(已退休)
5.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6.並不是本市戶籍勞動者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5年或者男年滿50周歲、女年滿45周歲的。
7.非本市戶籍的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在本市重新就業的。
8 .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
9.出國或出境定居
10.工人死亡或被宣布死亡
2.提取住房公積金的金額
1.職工購買、建造、翻建或者大修住房的,可以從個人賬戶中提取余額。如果他們沒有申請住房貸款,他們的帳戶余額可以截至購買和建築合同簽訂當月;本人個人賬戶余額超過實際購建支出總額的,按實際支出提取。
2.職工償還住房貸款本息的,可以每年支取壹次,每次支取的賬戶余額不超過當期本息金額。貸款結清時,賬戶余額截至貸款結清當月;貸款結清後,不再提取。
3.職工租房自住的,每年可提取壹次,每次提取的賬戶余額不得超過當期實際租金支出的70%。
4.職工賬戶余額低於上述提取限額的,其配偶、父母、子女可在限額內申請提取各自的住房公積金。員工及其配偶、父母和子女的提取總額不得超過上述限額。
3.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證明材料
1.購買自住住房需提供的證明材料:購買商品房或經濟適用住房的,提供商品房買賣合同和購房發票或統壹收據;購買二手房的,提供房屋轉讓合同和契稅完稅證明;購買公有住房的,提供公有住房買賣協議和購房發票或統壹收據。
2.房屋搬遷或擴建的,應提供搬遷擴建協議、購房發票或統壹收據。
3.建設或者改造自住住房的,提供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村莊規劃建設許可證等建築許可證明,以及購買材料的發票。
4 .大修房屋,提供房屋評估機構出具的評估報告、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和購買材料發票。
5.償還自有產權住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合同、貸款擔保合同及銀行出具的還款證明或貸款結清證明。
6.租賃房屋自住的,提供租賃合同和租金發票。
7.離休(退休)的,提供離休(退休)證明。
8.全部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勞動部門出具的喪失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和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9.本市戶籍職工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五年或者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的,提供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
10.非本市戶籍職工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在本市重新就業的,提供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和職工戶籍證明。
11.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的,發給困難家庭救助證(最低生活保障、特困、困難)。
12.出國或出國定居的,應提供護照、戶籍註銷證明或出國居留證明。
13.職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應提供戶籍註銷證明或死亡證明。
4.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方式是職工在銀行定期存單上簽字。
1.通過員工在銀行定期存單上簽字的方式支取。
2.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首付款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開具轉賬支票,將職工提取的住房公積金支付給售房單位。
住房公積金是指國家機關、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等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繳存的長期住房儲蓄。住房公積金制度實際上是壹種住房保障制度,是住房分配貨幣化的壹種形式。住房公積金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壹項重要的住房社會保障制度,具有強制性、互助性和保障性。單位和職工個人必須依法履行繳納住房公積金的義務。職工個人繳納的住房公積金和單位為其繳納的住房公積金應當專戶存儲,歸職工個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