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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助:農村醫保怎麽辦理,費用是多少?

嘉興目前實行的社會醫療保險制度適用於城鎮單位職工。農村居民目前不能參加社會醫療保險,但可以參加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每年的保險費用並不多。具體程序和政策請參考以下市政府文件:

為進壹步推進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市級統籌,做好省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試點工作,加快與城鎮職工醫療保障制度接軌步伐,逐步實現城鄉社會醫療保障壹體化。現就進壹步做好2005-2006年市本級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工作提出以下意見,請認真貫徹執行。

壹、目標和任務

(壹)各區農村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參保率達到90%以上;全民合作醫療保險參保率達到50%以上。

(二)積極組織城鎮居民、在本地就讀或工作並申領暫住證的非本地中小學生、農村企業職工等流動人口參加合作醫療保險,逐步提高參保率。

(三)全面實施計算機信息管理,合作醫療經辦機構與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以上定點醫療機構接口聯網,積極推行實時報銷制度。

(四)合作醫療保險基金實行區級統籌管理;總體年度與財政年度壹致。

(五)落實市、區、鎮(街道)合作醫療經辦(管理)人員、辦公場所、辦公設施、工作經費,達到省級標準化建設要求。

二、投保對象

(六)具有當地戶籍的農村居民、未納入基本醫療保險制度的城鎮居民和未納入企業職工醫療保險的人員及其子女。

(七)在本地就讀或工作並申領暫住證的非本地中小學生、農村企業職工等流動人口。

三。政策措施

(8)融資方式。2005-2006年,市級合作醫療保險基金由個人繳費、集體扶持和政府資助三部分組成,按以下標準籌集:

1.大病合作醫療保險。參加大病合作醫療保險的農村居民個人繳費為30元/人/年。區、鎮(街道)財政按10元/人/年的標準對參加大病合作醫療保險的農村居民進行補助。市財政按照5元/人/年的標準對參加市本級大病合作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進行補助。

大病統籌基金由個人籌資30元/人·年、省、市、區、鎮(街道)籌資30元/人·年和集體供養資金組成,籌資總額不低於60元/人·年。

2.全民合作醫療保險。參加全民合作醫療保險的農村居民個人繳費為60元/人/年。區、鎮(街道)財政對參加全民合作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的資助不低於15元/人/年。市財政按照15元/人/年的標準,對參加市本級全民合作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給予財政補助。

全民合作醫療基金由個人籌資60元/人·年、省、市、區、鎮(鄉鎮、街道)籌資50元/人·年和集體扶持基金組成,籌資總額不低於110元/人·年。全民統籌基金不低於60元/人·年。通用個人賬戶基金以戶為單位建立,不低於50元/人/年。

城鎮居民和被征地農民參加全民合作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標準由各區自行確定。

3村級集體經濟組織和城市社區要對參加合作醫療保險的居民給予支持,具體由各區根據當地情況確定。政府資助的其他資金和社會捐贈的資金全部納入合作醫療保險統籌基金。

4.下列人員原則上參加全民合作醫療保險:(1)當地農村戶籍正在接受義務教育的中小學生原則上參加全民合作醫療保險;(2)在本地就讀並辦理暫住證的非本地中小學生;(3)農村企業非本地戶籍職工,個人繳費標準與參保地農村居民相同,政府出資部分由其所在企業承擔,稅前列支;(4)城鎮居民和失地農民;持有兩區民政部門和嘉興經濟開發區社會發展局核發的最低生活保障救助證、市總工會核發的貧困職工優待證和市、區殘聯核發的貧困殘疾人優待證的市級低保對象、貧困職工和貧困殘疾人。參加全民合作醫療保險的個人繳費由各區自行制定,幫助解決。

5.中心城區、新興、南湖、新嘉、解放等5個街道的建設資金應由街道和上述“三證”參保對象個人繳費部分各承擔50%。

6 .市本級合作醫療保險基金以統籌區為單位,實行區級基金管理。為保證2005年底前統籌基金年度與財政年度的統壹,基金籌集可每半年或壹年半進行壹次,具體籌集辦法由各區制定實施。

(9)住院費用補償。2005-2006年,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統籌基金市級起付線分別為鄉鎮(街道)醫院和區級醫院300元,市級醫院500元,省級醫院和市外醫療機構1萬元。

1.住院費用301元至5000元部分補助30%,5001元至8000元補助40%,8001元至15000元補助60%,15001元補助20%。

2.住院費用年度最高補償為重疾3萬元,流行性疾病4萬元,學生7萬元。各區可根據實際情況適當提高。

3.為鼓勵參加合作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和患者就近就醫,樹立正確的醫療消費意識,對轉入市級醫療單位的,補償標準降低10個百分點;轉到省級以上醫療單位和市外的,補償標準降低20個百分點。

4.自2003年起,對連續參加合作醫療保險的人員,每年最高增加補償2000元,最高增加補償不超過10000元。中斷參加的,按照連續參加的時間重新計算。

5.超過最高補助金額時,可通過醫療補助(補充醫療保險)對參加合作醫療保險有困難的人員給予適當補助,也可向民政部門申請醫療救助。

(十)門診費用補償。

1.普通門診補償。全民合作醫療保險由個人賬戶(家庭賬戶)基金按40%的比例支付,實行限額使用。當年沒有用完的,可以結轉下壹年使用。

2.特殊門診補償。對惡性腫瘤、糖尿病、精神病、風濕性心臟病、器官移植術後後續治療等五種慢性病,當年未享受住院補償的,可納入合作醫療保險基金補償範圍,累計年補償4000元(含)以上部分為20%,每人每年最高補償2000元。

(十壹)參加城鄉居民普遍合作醫療保險的,每2年安排壹次健康檢查。體檢項目包括常規體檢項目(身高、體重、血壓、內外檢查、婦科、兒科、眼及五官檢查)、胸部x光、血糖測定、心電圖、肝膽b超;體檢單位以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指定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鄉鎮衛生院)為主,市級合作醫療保險定點醫療機構給予支持;體檢費14元/人,由統籌基金和個人賬戶各承擔50%,據實支付給體檢單位。其他檢查項目由居民自行選擇,每個體檢單位給予8折優惠,費用自理,其中自費部分可由個人賬戶支付50%。

四、工作要求

(十二)進壹步加強領導。各級政府要進壹步落實目標責任制,將合作醫療保險發展納入年度工作和城鄉壹體化考核目標,納入政府實事項目。

(十三)進壹步加強宣傳。各級宣傳部門要制定宣傳計劃,把集中宣傳和經常性宣傳結合起來,通過新聞媒體、會議、黑板報、宣傳隊、發放宣傳資料等多種形式進行宣傳,形成良好的宣傳氛圍,引導廣大群眾正確認識和積極參與合作醫療保險。

(十四)進壹步完善措施。首先是改進支付方式。在農民自願的基礎上,積極探索與農民簽訂若幹年的合同或協議,實行類似電費或其他公用事業基金的代扣代繳、繳費卡繳費方式,方便農民繳費。二是改進管理方法。合作醫療基金統壹納入市本級財政專戶管理,使機構真正做到不管錢記賬,收支兩條線。建立和完善合作醫療保險定點醫院制度,加強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努力控制醫療費用不合理增長。市財政部門應當會同衛生部門制定基金管理的具體實施辦法並抓好落實。三是拓寬資金籌集渠道,積極鼓勵機關、企業、事業單位和個人捐資資助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四是加強經辦機構建設。市、區合作醫療保險經辦機構(管理機構)實現編制、人員、辦公場所、辦公設施、工作經費“五落實”。達到2005年省級標準化建設的要求。鄉鎮(街道)合作醫療保險機構設在當地政府,有經辦人員和專項經費,不得占用或挪用合作醫療保險基金。五是提升服務水平。要采取村幹部代辦報銷、建立參保群眾體檢制度、合作醫療機構平日每日開放服務等形式,方便參保群眾報銷繳費。加強鄉鎮衛生院隊伍、技術、設施等建設,不斷提高服務能力,吸引參保群眾就近就醫。

(十五)進壹步推進信息化管理。加快實施市、區、鎮(街道)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信息化管理。到2005年底,各級經辦機構將與鄉鎮衛生院以上定點醫療機構聯網,積極推行實時報銷制度。各級財政要加大對合作醫療信息化管理建設的投入,建立符合基本建設要求和標準的專項建設補助資金,進壹步提高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基金管理水平,更好地服務城鄉參保居民。

(十六)秀城區、秀洲區政府、嘉興經濟開發區管委會應根據本意見精神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十七)本意見由城鄉居民合作醫療保險領導小組辦公室負責解釋,自2005年7月1日起執行。原規定與本意見不壹致的,以本意見為準。參考資料:

/zcwj/articles/051013153557171 . aspx?z = 1165191。m=179669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