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會計工作,在遵循《中華人民***和國會計法》和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前提下,按照北京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關於轉發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調整農村社會養老保險會計制度有關內容的通知》執行。
(3)建立預決算制度。每年年初,區縣管理中心要編制本年度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計劃和單位經費收支計劃,報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審核,經市級業務管理部門審批後執行。每年年末,進行基金和經費收支決算,編制財務活動報告,向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和市級業務管理部門報告執行情況。
(4)農村社會養老保險基金和單位經費必須分戶儲存,分賬管理,專款專用。
(5)養老保險費收繳。財務和稽核部門對區縣與鄉、鄉與村(繳費單位)保險費收繳環節進行監督,完善財務手續,核對《繳費明細表》與《收款收據》是否相符,督促保險費及時足額上繳。
(6)養老保險金給付。嚴格執行保險金給付有關政策規定,確保給付金額準確無誤,及時足額下撥發放保險金。財務和稽核部門對區縣實行社會化發放的有關單位,發放保險金支付環節進行監督,避免錯發、拖欠等現象。
(7)責任金核算。責任金是凈保費(收取的保險費扣除管理服務費)及對其應付利息的積累額。區縣管理中心必須 嚴格按規定標準和方法核算並足額結轉責任金,不得自行改變核算標準和方法。
年末責任金=上年責任金+年內養老保險費收入-年內養老保險金支出+年內應付利息。
年內應付利息=[上年責任金×360(日)+年內養老保險費收入日積數-年內養老保險金支出日積數]×責任金核算標準(年復利率)÷360(日)
責任金只用於養老保險金支出,嚴禁挪作他用。
(8)調劑金核算。調劑金是保險基金運營收益和其他收入之和,減去經批準彌補經費不足及金融機構手續費等支出和按標準計提應付利息後的余額。區縣管理中心必須嚴格按規定的標準和方法進行核算並如實結轉調劑金,不得自行改變核算標準和方法。
年末調劑金=上年調劑金+年內利息收入+其他收入-年內應付利息-其他支出調劑金主要用於調劑責任金的虧損,部分可用於彌補管理費不足。使用調劑金必須經區縣勞動保障部門審查,報市級業務管理部門審批。
經審批動用調劑金彌補經費不足,在基金戶記借“其他支出”及貸“銀行存款”科目,在經費戶記借“銀行存款”及貸“事業收入”(根據來源單列明細科目)。
(9)貨幣資金的管理。保險基金戶,原則上不能滯留現金必須在銀行辦理轉賬結算業務;單位經費戶,現金往來及備用金的留用等,按財政和銀行的有關規定執行。
會計檔案按規定及時整理、立卷、歸檔、保管。人員調動要按規定嚴格履行交接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