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除了銷售自己的產品,銀行還會利用自己的渠道和人員銷售和推廣其他金融機構發行的產品,這種產品稱為銀行代銷產品。目前常見的銀行代銷產品有基金、保險、信托、國債等。在銀行代銷產品的業務中,銀行作為銷售代理人,利用營業網點數量多、分布廣的優勢,為產品提供銷售平臺,其職責與銀行生產銷售的產品有很大區別。銀行代銷產品的主要經營主體是基金公司、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等外部機構,所以基金、保險公司、信托公司等產品的設計、投資和管理都是由基金公司、保險公司等外部機構負責。
2、規範理財產品和禁止行為。
(壹)證券公司應當對理財產品代銷業務實行集中統壹管理,明確內部部門和分支機構在理財產品代銷業務中的職責。禁止證券公司分支機構擅自銷售理財產品。
第十四條規定,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不得有下列行為:
(1)通過誇大宣傳和虛假宣傳誤導客戶購買理財產品。
(二)以抽獎、回扣、實物贈送等方式誘導客戶購買金融產品。
(3)與客戶分享投資損益。
(四)使用除證券公司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專用存款賬戶以外的其他賬戶接收客戶代購金融產品的資金。
(五)其他可能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行為。
證券公司從事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的人員不得接受客戶的財物或者其他利益。
(二)違反理財產品相關規定的法律責任。
(1)證券公司應當完善客戶回訪制度,明確代銷金融產品的回訪要求,及時發現並妥善處理不當銷售金融產品等違法違規問題。
(二)證券公司應當妥善處理與代銷金融產品活動相關的客戶投訴和突發事件。涉及證券公司自身責任的,應當直接處理;涉及委托人責任的,應當協助委托人聯系處理。
(三)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管理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采取監管措施或者予以行政處罰。
(四)證券公司代銷金融產品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遵循平等、自願、公平、誠信、適當的原則,避免利益沖突,不得損害客戶的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