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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可以的,只有繳納生育保險才能夠報銷生育保險,繳納城鎮居民醫療保險的,只能夠享受門診和住院的醫療待遇。
根據《襄陽市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市級統籌實施辦法》第十五條工傷、生育保險基金預算包括:基金收入預算和基金支出預算。基金收入主要包括工傷、生育保險費收入、利息收入、財政補貼收入、轉移收入、上級補助收入、下級上解收入、其他收入等;基金支出主要包括工傷、生育保險待遇支出、勞動能力鑒定費支出、醫療費支出、轉移支出、補助下級支出、上解上級支出、其他支出等。
根據《襄陽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管理試行辦法》第三章住院醫療保險待遇
第七條城鄉居民醫療保險費用的結算年度為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八條城鄉參保居民醫療保障待遇按照《湖北省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和工傷保險藥品目錄》、《襄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診療項目範圍》、《襄樊市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醫療服務設施範圍和支付標準》三個目錄執行,其中按壹類繳費標準參保的18周歲以上人員醫療保障待遇按照甲類藥品目錄執行。
第九條城鄉參保居民因病住院治療的,可自主選擇定點醫療機構,其發生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在定點醫療機構直接辦理結算手續,結算時屬個人承擔的費用由參保人員直接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其余費用由醫療保險經辦機構與定點醫療機構結算。
第十條城鄉參保居民住院治療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壹級醫療機構及惠民醫療機構住院的起付標準為1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300元;三級甲等綜合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700元,其他三級醫療機構起付標準為550元;經轉診在市外定點醫療機構住院治療,起付標準為700元。
壹類參保居民在鄉鎮衛生院住院治療的,起付標準為50元。
二類參保居民壹個結算年度內兩次及以上到同級別醫院住院的,起付標準減半;屬於“三無人員”(無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又無法定贍養人或撫養義務人的人員)在惠民醫療機構住院的,不設起付線,
急危重病患者,在門診搶救後轉住院的,其門診和住院費用可合並結算。
第十壹條壹類籌資標準參保居民在定點醫院住院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鄉鎮衛生院統籌基金支付75%,個人自付25%;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壹級醫療機構及惠民醫療機構構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自付40%;二級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自付50%;三級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40%,個人自付60%;異地就醫的,其符合報銷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40%,個人自付60%。
二類籌資標準參保居民在定點醫院住院時,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鄉鎮醫院、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壹級醫療機構和惠民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75%,個人自付25%;二級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自付40%;三級醫療機構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自付50%。異地就醫的,其符合報銷規定的住院醫療費用統籌基金支付50%。
第十二條壹個結算年度內統籌基金支付住院及門診大病醫療費用最高限額,壹類繳費標準的參保人員為4萬元,二類繳費標準的參保人員為8萬元。
第四章門診醫療保險待遇
第十三條壹類參保人員實行門診家庭賬戶模式。門診待遇按每人每年20元的標準劃入門診家庭帳戶(記賬方式),實行門診定點管理,包幹使用。家庭賬戶基金僅限於在自己選定的醫療機構就醫時使用。每戶壹個結算年度內報銷普通門診醫療費用最高數額為該戶門診家庭賬戶總額,年末有節余可結轉下年度使用。年度結余不得抵繳下年度個人應繳費用。
第十四條二類參保人員由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按照每人每年30元的標準提取門診統籌基金,用於解決城鎮居民的門診待遇。在壹個結算年度內,參保人員在選定醫院發生符合醫療保險規定支付範圍的門診醫療費用,累計金額在50元以上400元以下的費用,門診統籌基金報銷40%,累計金額不足50元和超過400元以上的費用由個人自付。
第十五條參加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人員患惡性腫瘤、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器官移植術後抗排斥治療、再生障礙性貧血、血友病、系統性紅斑狼瘡的,可享受門診大病醫療待遇。門診大病醫療待遇申報、定額標準、管理辦法與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病種相同。其中,壹個結算年度內,定額內符合規定的費用,壹類參保人員統籌基金支付50%,個人自付50%;二類參保人員統籌基金支付60%,個人自付40%。
門診大病治療每月定額為:惡性腫瘤300元;慢性腎功能衰竭(尿毒癥期)血液透析3650元(含治療藥費500元),腹膜透析5000元;再生障礙性貧血300元;血友病200元;系統性紅斑狼瘡200元;器官移植術後抗排斥治療根據病情決定。同時辦理兩種及以上門診大病的,其月定額標準以定額較高的病種定額為基數,每增加壹個病種,月定額增加100元,最高不超過5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