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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監會如何查處員工買賣股票?

《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從業人員不得買賣股票。

1.《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二、國家規定不能買賣的股票:

1,證券從業人員

2、處級以上國家機關幹部

3.軍人

上述人員不得參與股票交易,但可以開立基金賬戶,買賣基金和債券。

1.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

將刑法第壹百八十條第壹款修改為:“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獲取證券、期貨交易內幕信息的人買賣證券,或者從事與該內幕信息有關的期貨交易,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在證券發行前明示或者暗示他人從事上述交易活動的, 公開證券、期貨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期貨交易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情節嚴重的。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壹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

2.增加壹款作為第四款:“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經紀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相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違反規定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示、暗示他人從事相關交易活動,情節嚴重的。

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發布《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公安機關管轄刑事案件立案追訴標準的規定(二)》。

3.第三十六條證券交易所、期貨交易所、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業銀行、保險公司等金融機構的從業人員,以及相關監管部門或者行業協會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獲取的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違規從事與該信息相關的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或者明確。

(壹)證券交易累計成交金額在50萬元以上;

(二)期貨交易占用的保證金累計金額在30萬元以上;

(三)累計避免損益金額在15萬元以上的;

(四)多次利用內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開信息進行交易活動;

(五)其他情節嚴重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職期間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不得接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已持有的股份必須依法轉讓。

第壹百九十九條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或者以他人名義持有或者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置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

第十八條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經理和其他從業人員不得擔任基金托管人或者其他基金管理人的職務,不得從事證券交易或者其他損害基金財產和基金份額持有人利益的活動。

第九十七條基金托管人的基金管理人或者專門基金托管部門的從業人員違反本法第十八條的規定,給基金財產或者基金份額持有人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取消基金從業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