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非銷戶提取。未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已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職工,在滿足以下條件之壹時,可以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購買、建造、翻建或大修具有自有產權的自住住房;提前還清全部購建房貸款(包括商業貸款和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租賃住房用於本人居住,且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壹定比例(如20%或30%);職工享受城鎮最低生活保障,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未就業、部分或者全部喪失勞動能力,造成家庭生活嚴重困難。
2、銷戶提取。未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或者已還清住房公積金貸款本息的職工,在滿足以下條件之壹時,可以到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壹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余額並註銷個人賬戶:離休、退休;部分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並與所在單位解除、終止勞動關系;與所在單位終止勞動關系後,未重新就業滿兩年;出國、出境定居;在職職工死亡、被宣告死亡或被宣告失蹤;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江西吉安公積金提取流程:
1、職工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
2、單位進行核實。
3、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辦理提取住房公積金手續。
4、實行破產、解散、改制的單位職工,可持相關證明直接到住房公積金管理部門辦理提取手續。
5、工提取。
綜上所述,江西吉安市住房公積金提取條件為繳存人提供了明確的指導,確保公積金能夠有效用於解決住房問題,同時鼓勵合理規劃和使用公積金。
法律依據:
《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
第二十四條
職工有下列情形之壹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壹)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支付自有住房的首付款、貸款本息的;
(三)租賃住房的;
(四)完全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並且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的;
(五)與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且戶口遷出本市、縣或者出境定居的;
(六)退休、離休的;
(七)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