產假是指勞動婦女在分娩前後的休假待遇,壹般為分娩前半個月至分娩後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分娩前後可長達四個月,女職工可享受不少於98天的產假。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解除或者以其他形式終止勞動合同。職業女性產假期間享受生育保險待遇,社保統籌基金報銷相關醫療費用,發放生育津貼;職業女性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承擔。
婦女的產假:
符合政策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在享受國家規定產假(98天)的基礎上,延長產假60天(原規定延長30天),達到158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壹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男性護理假:
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產假期間享受護理假15天。
育兒假:
自實施方案頒布之日起(2022年2月10),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滿3周歲前,每年享受10天的育兒假。每年的育兒假不按子女數疊加。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2018修訂)。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享受不少於90天的產假。
女職工勞動保護的特別規定
第七條女職工享受98天產假,其中產前可休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15天;多胞胎的,每多生1個嬰兒,產假增加15天。
懷孕後不滿4個月流產的女員工有權享受15天產假;懷孕4個月後流產者有權享受42天的產假。
第八條女職工產假期間的生育津貼,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用人單位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標準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按照女職工產假前的工資標準繳納。
女職工生育或者流產的醫療費用,按照生育保險規定的項目和標準,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未參加生育保險的,由用人單位繳納。